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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
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部分基金基
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
金的名单及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参见附件。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
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于本公告
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咨询有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
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26日 



附件一:相关基金的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2 华宝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ESG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工商银行 3 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4 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5 上证 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6 华宝上证 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7 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8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9 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10 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11 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12 华宝宝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银行 13 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证券 14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15 华宝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京银行 16 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京银行 17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交通银行 18 华宝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交通银行 19 华宝宝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20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银行 21 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徽商银行 附件二: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沪深 300指 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在该对应日之前,若本基金资产规模接 近 2亿元,本基金有可能在对应日终止的, 为使投资者在对应日之前谨慎作出投资决 策,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应日之前发布临时公 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可能终止的风险;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基 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以及基 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在该对应日之前,若本基金资产规模接 近 2亿元,本基金有可能在对应日终止的, 为使投资者在对应日之前谨慎作出投资决 策,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应日之前发布临时公 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可能终止的风险;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基 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以及基 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ESG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MSCI中国 A股国 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MSCI中国 A股国 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MSCI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 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 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且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公告的;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3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1、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且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公告的;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科技龙 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 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 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 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份额的折算; 2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份额的折算; 24、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修改前 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科技龙 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30、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之 前,若本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低于 2亿元, 本基金有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并终止的,为使投资者在该对应日之 前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将在该对 应日之前发布临时公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 可能终止的风险;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5、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之 前,若本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低于 2亿元, 本基金有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 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 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用,包括 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 3、持有的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行清算并终止的,为使投资者在该对应日之 前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将在该对 应日之前发布临时公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 可能终止的风险;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 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用,包括 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 3、持有的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上证 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媒体 全文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 180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上证 180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 180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 180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上证 180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上证 18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上证 180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 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 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名单,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 ……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 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2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2 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报刊及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 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2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2 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报刊及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八)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八)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网 站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上证 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媒体 全文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宝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宝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宝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宝上 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金合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华宝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华宝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宝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对价; ……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对价;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及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第三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7、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绿色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未来主导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全文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宝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宝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 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 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 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宝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短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短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发之间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9、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4、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 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 港通交易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 (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 (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港股通恒生 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 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市;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 市;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清算报告 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宝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润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9、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4、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的其他情况。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浮动净值型 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 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 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 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 下简称“《养老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 本,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 本,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华宝 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华宝 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稳健养老目 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后的 3个工作日 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情况。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 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 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宝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裕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裕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裕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9、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示性公告;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4、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九、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丰高等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盛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 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9、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怡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全文 指定媒介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及 其网上交易系统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及 其网上交易系统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 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 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华宝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华宝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政策性金融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政策性金融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政策性金 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9、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4、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 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 示性公告;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