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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强债(166008)

中欧强债:关于因法律法规变动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法律法规变动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2019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上海证监局备案,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要求的更改。 
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如下表所示: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欧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欧匠心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欧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公司网站(www.zofund.com)
和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同时公布修改后上述基金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对照表》、《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o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
话 400-700-9700、021-68609700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28日 
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第六基金 份额的封 闭期、开放 期、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基金 份额的封 闭期、开放 期、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基金 份额的封 闭期、开放 期、申购与 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部分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 净值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 (四)基金净值信息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 截止前一日的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新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容为准。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权利义务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计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三)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匠心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匠心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匠心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匠心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匠心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匠心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的信息披 露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的信息披 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匠心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部分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封闭期、 开放期、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封闭期、 开放期、申 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封闭期、 开放期、申 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三)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项。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等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国债期货的 投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释义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股票期权的投资 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等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股指期货的 投资情况、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情况、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部分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八部分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6、招募说明书:指《中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媒体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八、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释义 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权利义务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息披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 摘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 摘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方 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方 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新增)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信息披露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信息披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二)基金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二)基金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欧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信息披露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信息披露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十、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 十、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十一、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十二、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二十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 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 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部 分 基金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信息披露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二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二)基金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 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二)基金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露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 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合同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 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 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 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七、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申购 与赎回 (二)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申购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与赎回 九、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 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 经大厦 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 7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5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 7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九、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号院 2号楼信托大厦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九、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盛世 A份额与盛世 B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净值;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盛世 A份额与盛世 B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净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九、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十、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一、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中欧盛世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中欧盛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中欧盛世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中欧盛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4.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份额与盛世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份额与盛世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本基金转为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份额与盛世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份额与盛世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本基金转为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2、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2、本基金转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30日的复核时间,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年度报告,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20日的复核时间,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6 个工作日的复核 时间,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3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东方汇经大 厦 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东方汇 经大厦 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年 7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5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年 7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号院 2号楼信托大厦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其中 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20日的复核时间;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30日 的复核时间。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其中 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20日的复核时间;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30日 的复核时间。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十、基金信 息披露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言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合同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 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 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 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六、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申购 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申购 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九、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号院 2号楼信托大厦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赎回价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30日的复核时间,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20日的复核时间,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6 个工作日的复核 时间,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基金合同》条款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 半年度报告、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全文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日期:2006年 7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5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年 7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号院 2号楼信托大厦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其中 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20日的复核时间;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30日 的复核时间。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其中 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20日的复核时间;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30日 的复核时间。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 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十、基金信 息披露 新增:(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