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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先进A(000924)

宝盈基金:旗下九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九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系托管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八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
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系托管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只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上述九只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对上述九只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要求,本公司对上述九只基金基金合同章节中与《信息披露办法》相关的内容和基金管理人
基本信息进行了修订,并相应调整了托管协议涉及的内容。本次针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的内
容参见附件:《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宝
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对照表》、《宝盈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宝盈资源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对照表》、《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本次对上述九只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九只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次修改不涉及原有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次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上述九只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
更新招募说明书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本
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如下: 
本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byfunds.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相关 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 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 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 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附件 1:《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2:《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3:《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4:《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5:《宝盈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6:《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7:《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8:《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 9:《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25日 附件 1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四)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 香港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四)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 按香港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件 2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件 3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件 4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四)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 香港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券明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五)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 按香港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六)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件 5


《宝盈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中证 1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四、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六、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净值信息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进行。 十九、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资产的清 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根据信披新规全文修订 附件 6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四、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六、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净值信息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十)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进行。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十九、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资产的清 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根据信披新规全文修订 附件 7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五)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四、 基 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六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净值信息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 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 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进行。 十九、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财产的清 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算结果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全文根据信披新规修改 附件 8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 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五、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八、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十九、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总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 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总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 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7.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 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6.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 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 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的清算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全文根据信披新规修改 附件 9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 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 提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 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 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 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21、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 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 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电子方式 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媒介。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