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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富祥纯债(003999)

富荣富祥纯债: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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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序号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1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不晚于一年后开始执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富荣富祥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富荣富祥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荣富祥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4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2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7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9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基 金 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10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 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11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4 人 及 权 利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 13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14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15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6 露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6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17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7 载在指定媒介上。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8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8 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19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库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9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0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1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定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 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21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12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3 22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 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 14 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23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24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25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基 金 财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 产 清 算 的公告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26 第 二 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 同摘要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 单;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7 第 二 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28 第 二 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 同摘要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事由、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方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16 律意见书; 29 第 二 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 同摘要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17 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序号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1 第一部 分 基金托 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2 第二部 分 基金托 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3 第七部 分 交易及 清算交 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 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 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 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 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 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 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 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信 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序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9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以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 的约定为准。 6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信 息披露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 披露。 7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8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更、 终 止 与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20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