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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等权: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查看PDF公告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 12 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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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5日证监许可 【2014】1414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不同风险收 益特征、折/溢价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大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看,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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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9 年二季度报告,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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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4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九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 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上市交易............................................................................................. 48 第十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64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94 第十九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终止 运作 .............................................................................................................................................. 10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27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53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71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2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77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78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 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 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及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办 理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 T+n 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等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 基金总份额(包括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及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 额或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 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7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标的指数




















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部分。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 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 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 权重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 内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可选择 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 拆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 的稳定收益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 中的一类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 的积极进取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 中的另一类 份额配对转换 指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 括分拆和合并 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 权重份额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 8 转换为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 1 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行为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2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 内份额按照 1∶1的配比分拆成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 份额和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 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按照 1∶1的 配比合并成 2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当年 1月 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 保证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 9 收益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计算的累计收益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11层 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设立日期:2010 年 7月 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联系人:陈眉媚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8,5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71,500,000 49% 合计 350,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7年 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 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 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 2017年 3月至 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 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 经理。自 2019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11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 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8月 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年 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利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博 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 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主 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学 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任、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君 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方 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 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学 院。曾任 Gless Lutz & Partner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徐剑钧先生:监事会主席 12 徐剑钧,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复 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 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陕西省证 监局市场部负责人、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 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督察长、董事长,自 2018年 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谢娟女士:监事 谢娟女士,监事。毕业于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银 行重庆市分行助理风险经理、南洋商业银行总行风险主任。现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 何晔女士: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区 呼叫中心副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7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 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 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 2017年 3月至 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 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 经理。自 2019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年 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13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2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技 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 12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16年 9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盛丰衍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得理 学硕士学位。6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 员。2016 年 10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6年 11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年 7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国有 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2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硕 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3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2016 年 9 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专户投资 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崔惠军先生,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权益量化 投资总监、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年 限。曾任世纪证券证券投资部分析师、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部 高级经理、东方证券金融衍生品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量化及衍生品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于 2017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 权益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7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 14 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0 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吴江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硕士毕业于复旦 大学财政学专业。13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6 年 8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荟女士,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毕业于 辽宁大学应用数学专业。11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2014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研究员,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6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景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自 2018 年 9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自 2019 年 3 月担任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4 月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经 济与金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5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理 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2015 年 5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机构部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3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起担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15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理工大 学系统理论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9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 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 年 1 月加入我公司,曾 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研究部总经 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 应用技术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6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 10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6年 11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7月起 担任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1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3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心峰先生,基金经理,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融 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 年 11 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西部利得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西部利得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6 月起担 任西部利得添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9年 9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祥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8年 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汇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年 4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合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西部利得景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16 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6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7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聚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翔先生,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 于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概率、风险及统计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13 年证 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汇富融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派杰亚洲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西部利得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7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8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19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0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 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 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 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1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22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就将检查结 果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23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年 12 月 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 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位, 跻身全球银行 30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强”最新榜单,兴业银 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 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2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0468.1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6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11 层 02、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 任巧超 29 客服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30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世纪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4008-323-000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3层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李颖











31 客服热线: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1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1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 26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热线: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 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33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2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客服热线: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2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34 网址:http://fund.jd.com/








(2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罗文燕 35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 姜焕洋 客服热线:0411-88891212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3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客服热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821-0203 36 网址:www.520fund.com.cn (3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37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3)西部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幢 10000室 9层 法定代表人:陈杰 联系人:闫海 客服热线:400-688-6896 网址:www.westfutu.com (4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5)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4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客服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4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3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服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50)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5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52)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39 联系人:庞园 客服热线: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5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5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热线:021-50206002 网址:www.msftec.com (56)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座 9层 908室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徐微 客服热线:400-012-5899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5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40 联系人:孙平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客服热线:952303 网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6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 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丹桥 客服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二)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 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41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4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即“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 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其中,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 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


根据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比例,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 额占比为 50%,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 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可 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同时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 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投资人可选择 将其场内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西部利得中 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 额申请合并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场外申购的西 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 43 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场内西 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也可申请将其分拆成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 B份额合并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 金合同》 “21.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将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 三、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 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分别 进行净值计算,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的本金及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44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的本金及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 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净资产。西部 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 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每 2 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 1 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 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 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日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5 T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 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 T日}; 为 T日每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T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 T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R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14 号文注 册,募集期自 2015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 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02,971,734.99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8,941.08 份, 两项合计共 202,990,676.07 份基金份额。 4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 2015 年 4月 15日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8 第九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 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将分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 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 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分拆成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49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 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三类基金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 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 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 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 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0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51 第十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 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 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2 1、“未知价”原则,即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6、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53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 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 54 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 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10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必须是整数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 金账户内剩余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低于 1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 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用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00% 55 50 万≤M<100 万 0.60% M≥100 万 每笔 1000 元 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0 50 万≤M<100 万 0 M≥100 万 0 2.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赎回。西部 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1)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7 日)-1 年 0.50% 1 年(含 1 年)-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注 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 365日,2年指 730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 限。 (2)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率 为固定值 0.5%。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6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 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净值为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50,000/(1+1.00%)= 49,504.95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49,504.95/1.100= 45,004.5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从场外申购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 45,004.50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净值为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57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50,000/(1+1.00%)= 49,504.95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504.95/1.100=45,004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从场内申购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 45,004 份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2、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以当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某投资者从上交所场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50,000 份,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50,000×1.260=63,0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63,000×0.5%=315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63,000-315=62,685 元 即:投资者从上交所场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5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净值为 1.2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62,685 元。 58 例 4: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某投资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5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50,000×1.260=63,0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63,000×0.25%=157.50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63,000-157.50=62,842.50 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 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净值是 1.2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62,842.50 元。 3、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西部 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 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赎回, 同时也可以卖出。 3、投资者申购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4、投资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9 5、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0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西部利得中证 61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下同)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当日的赎回款项。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62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 动撤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巨额赎回业务的场 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和基金 63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 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 购、申购、上市交易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或上市交易的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的份额数配比申请 合并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既可以直接申 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按 1:1 的份额数配比分拆为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65 4、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 额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3、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 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 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6 七、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四、 五、六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67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一、配对转换的方式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与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 与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申请转换成 2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息 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68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 同为整数且相等。 4、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 转托管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追求对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 差控制在 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在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中的成份股的构 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跟踪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 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70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 于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管理人 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 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 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分股组成及其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的效 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基金的跟 踪误差。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 以适当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 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某些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 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金按照主营业务相近、市值相近、相关性较高及 β值相近等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根据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的 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同时,本基金还 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 71 等因素的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流 动性好的债券。本基金对债券进行配置的原则是: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且兼 顾收益性。 本基金在满足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把 握和系统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变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审 慎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进 行个券选择。 四、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72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除第(2)、(6)、(8)、(9)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3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 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 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本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基金不低于 90%、不 超过 95%的基金净资产将投资于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 故选取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74 2、考虑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故选取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货币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是适当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适于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大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看,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 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具有高 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此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9年二季度,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75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17,830,892.64 93.08 其中:股票 217,830,892.64 93.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996,000.00 2.13 其中:债券 4,996,000.00 2.1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1,013,504.61 4.71 8 其他资产 193,875.23 0.08 9 合计 234,034,272.4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036,823.80 0.45 B 采矿业 10,007,686.10 4.31 C 制造业 116,305,802.32 50.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7,617,829.50 3.28 E 建筑业 6,365,809.81 2.74 F 批发和零售业 16,664,283.58 7.1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8,592,170.70 3.70 H 住宿和餐饮业 707,168.00 0.3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15,576,324.67 6.71 J 金融业 9,268,069.76 3.99 K 房地产业 9,889,745.13 4.2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49,340.22 2.1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4,819.00 0.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1,314,454.64 0.5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429,039.00 0.18 76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66,586.00 0.1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008,409.00 3.02 S 综合 1,349,457.85 0.58 合计 217,433,819.08 93.63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5,063.10 0.05 C 制造业 175,430.16 0.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39,603.76 0.02 J 金融业 33,869.94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106.60 0.01 S 综合 - - 合计 397,073.56 0.1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77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282 南钢股份 417,600 1,461,600.00 0.63 2 002195 二三四五 287,183 1,117,141.87 0.48 3 601100 恒立液压 32,100 1,007,298.00 0.43 4 600410 华胜天成 92,100 988,233.00 0.43 5 000877 天山股份 84,100 977,242.00 0.42 6 000999 华润三九 32,900 965,286.00 0.42 7 000513 丽珠集团 28,815 957,522.45 0.41 8 600260 凯乐科技 47,700 953,046.00 0.41 9 002128 露天煤业 109,700 948,905.00 0.41 10 002223 鱼跃医疗 38,355 944,300.10 0.4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968 海油发展 35,122 124,683.10 0.05 2 300782 卓胜微 743 80,927.56 0.03 3 601698 中国卫通 10,103 39,603.76 0.02 4 603863 松炀资源 1,548 35,727.84 0.02 5 601236 红塔证券 9,789 33,869.94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996,000.00 2.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96,000.00 2.15 7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9611 19国债 01 50,000 4,996,000.00 2.1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贵金属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9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凯乐科技在 2019年 4月 26日, 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外,其余主体本期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995.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916.29 5 应收申购款 60,963.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3,875.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1236 红塔证券 33,869.94 0.01 新股锁定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80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4月15 日-2015年12 月31日 -31.50% 2.70% -3.46% 3.06% -28.04% -0.36% 2016年1月1日 -2016年12月 31日 -12.55% 1.76%


-14.18% 1.83% 1.63% -0.07% 2017年1月1日 -2017年12月 31日 4.30% 0.89% -3.17% 0.90% 7.47% -0.01%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2月 31日 -23.27% 1.32% -31.46% 1.42% 8.19% -0.10% 2019年1月1日 -2019年6月30 日 20.37% 1.47% 17.92% 1.74% 2.45% -0.27% 2015年4月15 日-2019年6月 30日 -42.38% 1.68% -35.16% 1.85% -7.22% -0.17%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81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 2015年 4月 15日至 2015年 10月 14日,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 计算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4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5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 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数量的总和。 2、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净 值计算 依据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设 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 T日}; 为 T日每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 86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 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87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88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任一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89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9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92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 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 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 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 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至第 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93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详见下文第十九部分的内容)外,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符合特定条件时将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基 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存续期 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4.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 行净值计算,对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将按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 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 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 折算为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分配给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 额持有人。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将按 1份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获得新增西部利得中 95 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 1.000元,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发生变化。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 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 份额上一年 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净值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96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 额数 2)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净值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 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97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西 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基准收益率将以下一会计年度的基准收益率计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份额折算,即: 当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当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 1、当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后,本基金 将分别对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和 98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 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 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元后,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 权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份 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 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 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净 值 99 2)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配比; B.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份 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与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 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 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净 值 3)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其中: 100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净值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 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10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 金将分别对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 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当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 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 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净 值 102 2)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 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配比; B.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新增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 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 额数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 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净 值 3)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103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净值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 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4 第十九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 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 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之 比折算为场内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 105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 额的份额净值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 份额的份额净值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 A份额的份额数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的份额净值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折算前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 B份额的份额数 上述涉及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数量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 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部分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全部折 算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后,本基金仅余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 额这一类基金份额,将转型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其份额仍将上市交易并可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原分级运作期 内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将取消。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终止运作日前 2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根据《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08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9 本基金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上市交易日前 3 个工作日,将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 B份额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1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11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7、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终 止运作; 25、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终 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112 26、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上市交易; 27、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3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11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114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15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6、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技术风险 116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在基金的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以及备 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 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 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 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 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 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 117 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 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 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 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产生流动性 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具有低 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118 由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和西部 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 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与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 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 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 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持有人将会 获得一定比例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因此原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 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 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因此,原西部 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 发生改变。 由于对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 场内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的设计,使原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 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因此,原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 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119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 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或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 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 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 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或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在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 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 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或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卖 出,或者将新增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 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120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 权重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 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 动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 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投资策略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 等方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的投资交易限制符合《流动性 规定》。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手的集 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 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 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 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 允价值计算足额。 121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及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22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六、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其他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4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2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按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分配。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126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业 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8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9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30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31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2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 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33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分别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4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终止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35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 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36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137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份额的 50% (含 50%)。即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50%(含 50%)且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亦分别达到该 类份额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 2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 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各自份额的 50%(含 50%),即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50%(含 50%)且西部利 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 (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138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款第(2)项、 第 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 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各自份 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 额各自份额的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139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各自份额的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140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 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 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4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1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西部 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43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14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 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 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 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 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至第 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145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146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除第(2)、(6)、(8)、(9)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7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148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西部利得中 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 重 B 份额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 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西 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合同》; 149 (10)终止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 重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50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51 2、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按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分配。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西 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B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53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11 层 0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方


设立日期:2010 年 7月 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艳丽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 1988 第[27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杨扬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54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每次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调整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成份股列表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55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除第 2)、6)、8)、9)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156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57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本机 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 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58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159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160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A 份额、西 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161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62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 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163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须使用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版本或者经过基金托管人审核,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对于协 议未经基金托管人审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在取得存款证 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 风险,即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人控 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 决。定期存款资金的支取必须回流到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64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西部 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 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65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 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66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6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 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 证5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168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169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170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71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等)。 (三)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 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 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 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 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 融广场11层邮编:200127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72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位数变更及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7 年 5月 5日 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基金在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5月 17日 3 西部利得中证 500: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 期)(摘要) 2017 年 5月 27日 4 西部利得中证 500: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 期) 2017 年 5月 27日 5 西部利得中证 500:关于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7 年 6月 8日 6 西部利得中证 500:关于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 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6月 29日 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7 年 7月 28日 8 西部利得中证 500: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7月 14日 9 西部利得中证 500:2017年二季度报告 2017 年 7月 21日 10 关于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西部利 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8月 2日 11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8月 12日 12 关于新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7 年 8月 12日 13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 年 8月 18日 1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基金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及定投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7月 25日 173 15 西部利得中证 500: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 8月 29日 16 西部利得中证 500: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 8月 29日 1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海银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9月 13日 18 西部利得中证 500: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9月 18日 1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联储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年 10月 18日 20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年 9月 30日 2017年 10月 26日 21 关于新增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年 10月 31日 22 关于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年 11月 09日 23 关于新增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西部利 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年 11月 22日 24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期) 2017年 11月 29日 25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二期) (摘要) 2017年 11月 29日 26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 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公告 2017年 12月 27日 27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 期份额折算的公告 2017年 12月 27日 2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7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8年 01月 02日 29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 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 A份额停复牌的公 告 2018年 01月 03日 30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 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8年 01月 04日 174 31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年 01月 19日 32 关于新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年 02月 07日 33 关于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年 03月 03日 34 关于新增西部期货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并开通定期定构额投 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年 03月 03日 35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年 03月 07日 36 关于新增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年 03月 21日 37 关于新增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年 03月 23日 3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年 03月 26日 39 关于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年 03月 28日 40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8年 03月 30日 41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年 03月 30日 42 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年 04月 23日 43 关于新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年 05月 12日 44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期) 2018年 05月 30日 45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期) (摘要) 2018年 05月 30日 46 关于新增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年 05月 30日 175 47 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 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年 06月 08日 48 关于新增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年 07月 12日 49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2季度报告 2018年 07月 19日 50 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年 07月 24日 51 关于新增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年 08月 14日 52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 08月 28日 53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年 08月 28日 5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年 09月 18日 55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年 10月 24日 56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期) 2018年 11月 29日 57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期) (摘要) 2018年 11月 29日 5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8年 12月 25日 59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公告 2018年 12月 26日 60 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定期份额折算的公告 2018年 12月 26日 61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 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 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2019年 01月 03日 62 关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2019年度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的公告 2019年 01月 04日 63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 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9年 01月 04日 176 64 西部利得中证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 期份额折算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9年 01月 04日 65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年 01月 22日 66 西部利得中证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2019年 02月 20日 67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9年 03月 28日 68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年 03月 28日 69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期) 2019年 04月 04日 70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期)(摘要) 2019年 04月 04日 71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年 04月 18日 72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2019年 04月 26日 73 关于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9年 05月 24日 74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第2季度报告 2019年 07月 19日 75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年 08月 24日 76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年 08月 24日 177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78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注册文件 二、《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中证 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