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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货币(560001)

益民货币: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的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换、冻结与解冻 ..................................................... 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6 十二、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 37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9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5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4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1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63 二十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64 二十六、其他事项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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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 一、前言 (一)订立《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益民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有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 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 会修改。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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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托管协议》; 5、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证券法》:指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通过,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3 年6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 年8 月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7、《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并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运作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9、《信息披露办法》:指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 日起施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 与补充; 10、《销售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 11、《管理办法》:指2015 年12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 2016 年2 月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之修订与补充; 12、《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 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8、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 业务的代销机构; 2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2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 规定的程序,清算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27、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基金 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1、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32、T+n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含T 日); 33、元:指人民币元; 3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 的行为; 3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8、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39、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 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1、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其他可参考公允 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2、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 益累计值; 43、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 合法收益;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由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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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力求本金稳妥 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前提下,力争取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 亿元。 (七)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费用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 元,本基金免收认购 费用。 (八)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 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九)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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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网点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经受理后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 金份额面值 4.基金认购的规定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 购的份额。 5.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比例或数量的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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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2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 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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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 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 起结算并支付;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以后不得撤销;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 个 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前对该申购、赎 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从T+2 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 行成交查询;T 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 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T 日的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 日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与比 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 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 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 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6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申购;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8)、(9)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对于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7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 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至后续开放日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 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一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 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 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8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 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的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 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保障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9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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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0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换、冻结与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某一基 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 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 人的柜台办理。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 用。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 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 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单位将在办理转 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是公司的首支基金。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公司其他 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在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 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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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1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和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3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基金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4 (1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账册、报表、记录等相关资料15 年以上;(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2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4)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5)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9)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保管基金资产;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5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 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5)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7)按规定保存有关本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6 (1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 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 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7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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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9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0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 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中所指 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 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2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 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3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书面通 知仍不到场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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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 (3)备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的基金管理人方 可继任;新任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新任基金管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5 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益民”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 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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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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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 十二、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 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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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二)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 记机构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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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前提下,力争取得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积极选择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专业投资技术进行 利率预期、久期管理和套利操作,在保证资产低风险的条件下,获得超过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 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以及可能对国内利率引起变化的国际金融动态和中国 汇率政策,并结合我国历史上短期利率的季节性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 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反映了短期资金的供求关系,并通过其中隐含的即期利率和 远期利率,反映了资金在不同的时间和期限上对收益率的要求。收益率曲线随着时 间的变化而发生平移或扭曲,结合短期利率预测技术,在投资中加以应用。如:在 收益曲线陡峭化时,缩短投资组合久期;在收益率曲线平坦化时,则适当加长投资 组合久期。 3、组合久期策略 投资组合的久期通常反应了组合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同时也反应了资金收回成 本的剩余期限。结合利率预测和收益率曲线构造,并通过金融工具测算组合久期, 在投资中加以应用。通常在预测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获得更高的再投资收 益。而在预测利率下降时加长组合久期。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对利率水平和期限结构等方面已经有稳定预期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短期金融市 场的规模,活跃程度,以及风险收益状况,决定在不同的市场中的配置比例;再通 过对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水平的比较,决定在不同 类别的金融工具中的配置比例。 5、套利策略 通过对利率水平的预测以及对市场期限结构的测算,并结合市场情况进套利。套利 的形式包括跨市场套利、利差套利和回购套利。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利用不同市场间 相同期限品种的价差进行套利,包括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 市场的套利。利差套利指的是利用不同期限品种之间存在利差,并且利差随着时间 的推移将会慢慢消失的特点,进行骑乘投资。回购套利是指利用债券利息与回购 利率的利差,进行组合投资。 6、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0 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具体 方法如:等量投资于每周滚动发行的央行票据,持有相同的期限品种;等量连续投 资于相同期限的回购。 7、利率免疫策略 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客户的需求,并结合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部分资 产采用利率免疫策略,使得这部分资产在预定的期限内达到预期的收益,而不会受 到短期利率波动的影响。主要的方法是构建投资组合的久期与预定期限相匹配。 (五)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 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 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投资总结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持下,在投 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与实施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集 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4)集中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科学高效、责权分明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流程。 (1)投资决策流程 A、确定投资策略基金经理在宏观、货币市场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基 础上完成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 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并交由监察稽核部备案监督。 B、进行资产配置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设计合理的久期,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 行合理地配置,并根据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C、建立投资组合通过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到期期限、票息、税赋条件、 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并运用数量模 型方法构造即期利率收益率曲线。 D 组合监控与调整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 失效,例如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 由专门风险评估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险评估小组发现组合 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 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 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E、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监控,出具风险管理 报告,同时还将定期对基金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客观依据。基金管 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 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1 (2)交易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相关的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执行。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交易下单权和交易执行严格分离的规定。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 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并将执 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指令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 经理确认后交给相关人员存档。 (3)清算交收 本基金的清算交收、基金会计核算和对帐、基金的交易记录和保管由基金运作保障 部门负责。基金运作保障人员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员的交易回执后,与 交易所的记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不同的记录将与交易员和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在 当日及时处理完毕。得到确认无误的交易指令和交易回执后再归档备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六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 须经基金管理管理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流动性强的基金品种。 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 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2 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 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不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 资的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不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 资的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3 (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 、(8)、(15)、(20)和(21)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自2016 年2 月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 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8)、(9)项规 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 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九)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4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其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确定。 (十)基金净值计算方法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 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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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5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以及 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本基金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 基金投资的资金结算业务。开立的基金资金、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本基金采用固 定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本息、各类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 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 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7 取暂停接受所有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 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7、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8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 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 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 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 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9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十六、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方法 5、6 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1 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2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 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元。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 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 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 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 每天对涉及有全部赎回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3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n w ww Sr 1 )/( ×10000; 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 w 日基金净收 益,Sw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 额总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元,第 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3)基金按月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1 7/ i Ri )×365/10000]×100%;其中, 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3位。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 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 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6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收益公告等,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7)基金收益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0.5%; (16)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清算报告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8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 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0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年以上。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1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 不行使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2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自投资人开始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管理人按照 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4 二十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5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6 (本页无正文,为《益民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签订地:北京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