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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富C(000501)

华富恒富:华富恒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华富恒富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增加: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恒富 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第 六 部 分


基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第 十 八 部 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十 八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半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删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8、基金管理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八)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八)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露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 提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删除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 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十、基金 信息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十、基金 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基金 信息披露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基金 信息披露 增加: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