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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成长趋势混合(410003)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一、


前 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订立《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一、


前 言 和 释 义 增加: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一、前言 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一、前言 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一、前言 和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前言 和释义 增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五、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日前 3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在调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在调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 5%。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赎回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 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但 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 购、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重新开放日基金 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 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七、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基金 管理、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 份 额 的 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拥有如下权利: ……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拥有如下权利: ……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四、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 3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日内有基金管理人编制公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六、基 金 的 会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计 和 审 计 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计事务所需在二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会计师事 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 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七)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挡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九)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十)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0、基金募集期延长;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基金类别、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的诉讼; 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6、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7、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1、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3、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4、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公共总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把公安发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合同生效 之日起 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二、基金 (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运作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与程序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2、差错处理原则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且协商不 成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 对外公告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 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2、差错处理原则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且协商不成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 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 任何责任;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 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 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 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 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 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 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10日内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 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 10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 15日内完成复核,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时提示。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性风险分析等。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十、基金 信息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后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季度报 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信 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增加: (六)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 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