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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优选(410001)

华富优选: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
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增加: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招募说明书: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
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删除 
第 二 部
分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 购 与
赎回 
当日应立即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二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 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二)基金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二)基金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 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 十 七 部 分


增加: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 月的最后一日。 删除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二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0、基金募集期延长;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6、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7、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1、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3、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4、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增加 (十三)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 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定报刊和网站上。 2)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 金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募集情况。 7、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 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澄清公告。 14、清算报告。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基 金信息披 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应由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基金管理人 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应由基金 托管人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十二、基 金信息披 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基 金信息披 露 增加: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