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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中证100(410008)

华富中证100: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华富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增加: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二、释义 3、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3、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释义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二、释义 3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3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将全文中有关“指定媒体”的表述相应变更为“指 定媒介” 二、释义


增加并相应修改后续序号: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六、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 回 与 转 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 回 与 转 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 六、基金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份 额 的 申购、赎 回 与 转 换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七、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六、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 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增加: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及约定的 其他事项。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增加并相应修改后续序号: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增加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增加: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 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日内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 工作日内完成。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十、基金 信息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十、基金 信息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 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 分。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 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基金 信息披露 增加: (五)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