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富策略精选(410006)

华富策略精选: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表格 1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前言 
 
 增加: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之间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 月的最后 1日。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 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 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 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 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 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日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十、基金 信息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基金 信息披露 增加: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