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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国制造混合(004249)

安信中国制造混合:安信中国制造2025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查看PDF公告

1 
 
安信中国制造 2025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完善名称《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作为订立
基金合同的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补充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以下内容: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第十条 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中国制造 2025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中国制造 2025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根据《信息披露办 2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法》修改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中国制造 2025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补充相关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7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更新《信息披露办 法》的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修改相关表述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完善表述 3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并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完善表述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资产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资产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完善表述。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完善表述。 4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完善表述。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修改相关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2条完善表 述。 5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3条完善表 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7条完善表 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8条完善表 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6条完善表 述。 6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指定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12 条及其 实施规定第 4条修 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增加以下内容: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十二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根据《信息披露办 7 的信息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站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法》第 14条第(二) 至(四)款修改。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15 条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摘要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16 条完善 表述。 8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其指定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17 条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18 条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完善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信息披露办法》 已取消定期报告 的备案要求,故删 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完善表述。 9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8、基金募集期延长;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21 条完善 表述。 1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11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5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8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23 条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十)清算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20 条完善 12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 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相关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年度报告及半年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完善表述 13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24 条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25 条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26 条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27 条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新增以下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30 条完善 表述。 14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第 32 条完善 表述。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新增以下内容: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 为准。 明确信息披露事 项以本章节约定 为准


15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理由


新增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明确托管协议信 息披露事项以基 金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