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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新价值混合A(003026)

安信新价值混合:安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查看PDF公告

1 
安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完善名称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作
为订立基金合同
的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补充。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如下表述: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根据《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 2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修改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如下表述,并更改后续编号: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补充相关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9年 7月 726 日颁布、同年 8月 8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修订的实 际情况修改。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修订相应 表述。 3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完善表述。 4 刊登暂停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 告;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完善表述。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完善表述。 5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新增以下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依法 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 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二十二 条补充。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修改。 6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十六条 补充。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完善表述。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二条完 善表述。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三条修 改。 7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前文已对媒介作 出了释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七条完 善表述。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八条完 善表述。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增加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 8 金产品资料概要 相关表述。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其指定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十二条 及其实施规定第 四条修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如下表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十二条 补充。 9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资产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至(四) 款修改。 10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 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摘要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十五条 修改。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十六条、 十七条、十八条 11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其指定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 修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完善相关 表述。 12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 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改如下表述,并更改后续编号: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二十一 条完善表述。 13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8、基金募集期延长;


8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修订并完 善相关表述。 14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5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 十 八 部 分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根据《信息披露 15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6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办法》修订并完 善相关表述。 16 27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二十三 条完善表述。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如下表述,并更改后续编号: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二十条 补充。 17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修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修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二十四 条修改。 根据《信息披露 18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等法律法规 规定。 办法》二十五条 修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报刊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二十六条 修改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二十七 条修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如下表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三十条 修改。 19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三十二 条修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如下表述: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明确信息披露事 项以本章节约定 为准。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明确托管协议信 息披露事项以基 20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金合同约定为 准。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十六条 补充。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二十条 补充。


21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理由 全文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完善表述。 全文 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中期报告 完善表述。


新增以下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明确信息披露事 项以合同特定章 节约定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信息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完善补充。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基金合同》生效 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十二条 补充。 22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年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日内,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季度报告的编制。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完善补充。 23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予以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 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第三十二 条补充。 十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年 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完善补充。 24 保管 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完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