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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新兴产业混合(001753)

红土创新: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协商各基
金托管人同意,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基
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相关
变动之处一并修改。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说明》): 
一、重要提示 
1、 上述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公司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登载于公司网站(www.htcx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二、修订依据及修订基金范围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全部 9 只存量基金的基金合同(下称
“存量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的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1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A类:004967 
B类:004968 
2 红土创新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6698 
C类:006699 
3 红土创新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6700 
C类:006701 
2 
4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6265 
5 红土创新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753 
6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A类:005150 
B类:005151 
7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6061 
C类:006064 
8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8401 
9 红土创新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6783.OF 
C类:006784.OF 
三、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
存在差异,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各基金基金合
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一)将存量基金合同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释义及
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存量基
金合同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3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的要求,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报
告”,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存量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整
体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本处以普通开放式基金修订内容为例,与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在具体修订内容上存在差异。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
修订详见附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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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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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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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7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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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6、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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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查
阅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特此公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10 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红土创新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比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1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指定网站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1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1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1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1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1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2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2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2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2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2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2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2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9~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比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七、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七、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3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3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3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国证监会备案。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3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3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3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3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6、《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27、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29、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30、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32、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3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3、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3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35、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36、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37、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38、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9、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40、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41、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4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27、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4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4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4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4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4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4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9、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清算报告 ~4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4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4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4~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比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三、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三、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4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4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指定网站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4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4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5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 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 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5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前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自然日),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清算报告 ~5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5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52、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5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5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5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5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6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6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6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6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4、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 6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6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6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5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8、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0、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6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6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7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7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7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7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7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5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依法召集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5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0~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比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 三、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三、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6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6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指定网站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6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6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6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 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 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6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前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自然日),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清算报告 ~7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7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76、《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7、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7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79、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80、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8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2、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7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83、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5、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86、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87、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88、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89、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 90、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91、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92、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8、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0、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93、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9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9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9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9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9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99、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7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7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5~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比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7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7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指定网站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7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8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8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8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8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定媒体上。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8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8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0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0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02、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0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0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0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0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10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8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8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赎回款项; 1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1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2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本基金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8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8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9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1~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比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9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9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9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9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9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10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25、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26、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2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28、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29、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3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31、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0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32、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33、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3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5、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36、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7、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9、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0、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4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4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4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4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4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4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47、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4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10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10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10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7~ 红土创新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比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红土创新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红土创新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0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10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11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11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11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1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4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50、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1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5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5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54、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5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56、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5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5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5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6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6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11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罚; 16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6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6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6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6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7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1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17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72、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7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11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12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2~ 红土创新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比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 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 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12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指定网站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2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12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12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12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12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13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清算报告 ~13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75、《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76、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7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78、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79、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8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8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13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2、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8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8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85、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86、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87、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8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9、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0、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3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19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9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9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97、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98、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13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13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3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7~ 红土创新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比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 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 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13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指定网站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3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14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14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142~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144~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145~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清算报告 ~146~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9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00、《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201、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0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20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4、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20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206、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147~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0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20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2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2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2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48~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2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2、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149~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150~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51~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内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