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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内需增长混合A(090015)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A: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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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原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 2011年 4月 27日证监许可【2011】60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 6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 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 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月 14日(其中人员变动 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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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重 要 提 示.....................................................................................................................................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54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54 八、基金的投资............................................................................................................................. 64 九、基金业绩................................................................................................................................. 75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78 十一、基金的财产......................................................................................................................... 7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七、风险揭示.............................................................................................................................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5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1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6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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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年 3月 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3年 6月 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年 7月 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年 8月 8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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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港两地基金互认








指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于 2015年 5月 22日公布并于 2015年 7月 1日起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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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 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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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 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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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股指期货




















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 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 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 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 11月 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翟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深圳市建材集团、君安证券、新华信 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任职,2017 年 8 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机构业务总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私募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19年 11月 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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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 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 12月至 2019年 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 2月至 2019年 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年 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 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 6月至 2008年 5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 7月至 2011年 8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11年 8月至 2018年 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 年 5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 1998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 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 年至 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 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 7月至 2013年 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2013年 2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 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 2016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 7月至 1994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 5月至 1998年 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 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 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议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 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 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 2004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 6月至 2008年 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 8月至 2016 年 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 2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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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 1月至 2015年 6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 1月至 2017年 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 年 3月至 2018年 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 2017年 11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 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 9月至 2003年 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 9月至 2006年 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 4月至 2010年 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 5月至 2011年 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 8月至 2008年 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 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 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 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 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 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 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9年 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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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 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 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本刚:管理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8 年。2001 年至 2010 年先后就职于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10年 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研究部行业研究主管、 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现任大类资产配置部首席权益配置投资官。 2012 年 9 月 4 日起任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更名前为大成内需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 4月 16日至 2015年 10月 21日任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更名前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 5月 14日至 2015年 5月 25日任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9月 18日起任大 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13日至 2018年 9月 26日任大 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12日起担任大成价值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担任大成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9 月 7 日起担任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张烨: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9年。2010年 3月至 2011年 9月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1年 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 4月 21日起任大成 互联网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 9月 26日起任大成国企改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9月 29日起任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任期起始日 任期结束日 杨丹 2011年 6月 14日 2013年 7月 17日 李博 2015年 8月 26日 2019年 9月 29日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名,其他委员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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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名单如下: 温智敏,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徐彦,股票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李本刚,基金经理,大类资产配置部首席权益配置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 军,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 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刚,风险管理部总监,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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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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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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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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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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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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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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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 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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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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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6只, QDII基金 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一.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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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永民 电话:010-66594896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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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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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石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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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李佳程 联系电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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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林柳阳 电话:0769-22865177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线:96699、浙江省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号 办公地址: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号 法人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话:4006-096-558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1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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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0、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施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1、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人代表: 陆向阳 公告联系人:李仙 联系电话:0519-89995939 公告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 1段 433号 法定代表人: 朱玉国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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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1-84305627 传真:0731-89736273 联系人:吴波 客服电话:0731-96511 网址:www.cscb.cn


2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服电话:967585(河南地区)、 4000-967585(全国) 网址:www.zzbank.cn 25、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26、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蒋悦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12-20501978 客服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27、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 166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沁林 联系人:朱丹 联系电话:18734835708 客服电话:95105757 网址:www.jccbank.com.cn 28、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河南省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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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总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电话:(86)0371-85517898 传真:(86)0371-85517555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29、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 619号


客服热线:95316 公司网址:www.jjccb.com 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1、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号 法人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32、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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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天雨 联系电话: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3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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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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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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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ssence.com.cn 4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号合景国际大厦 A幢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4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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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5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新源广场 2号楼 22-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5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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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 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5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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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5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33、 400-88-35316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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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6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 、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6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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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6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6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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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7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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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7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7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7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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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8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人代表:徐刚 联系人:郭晴 联系电话:0752-2119391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4006662288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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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83、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人代表人:魏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服电话:95305 8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8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87、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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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8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9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人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9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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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 010-86499427 13051859661 传真:0755-23947482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http://www.lczq.com/ 9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93、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楼 7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楼 7层 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10-56203275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9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9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号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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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9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层 法人代表: 刘明军 公告联系人:谭广峰 公告电话:95017-1-8 公告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99、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号奎科大厦 法人代表:张旭阳 公告联系人:杨琳 公告电话:010-61952702 公告传真:010-61951007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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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0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号北美广场 B座 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0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0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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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ehowbuy.com 10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10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幢 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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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1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1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孙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1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 soho)1008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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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11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电话:18701358525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 黄祎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 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1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1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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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楼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12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传真: 010-65951887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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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 7栋 23 层 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杨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12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2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号院国际电子城 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2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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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12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单元 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12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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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8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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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 已于2011年6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 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 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8月1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 本基金A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基金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时交易的正常交易日。 两类份额开放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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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投 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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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 此限制)。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H类份额时, 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及费率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 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 =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 37,893.14份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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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6 个月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 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4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 前端收费 A类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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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H类份额: 最高5%,申购费率具体水平由销售机构确定 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份额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7日(含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H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A类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 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H类份额赎回费率为 0.13%,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4.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 计算。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依法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转换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已在本公司直 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并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的养老金账户进行申购费率优惠。 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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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养老金账户申购费率优惠的详细实施情况,请见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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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中港两地基金互认剩余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H类份额的申购; (6)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H类 份额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当发生上述(1)、(2)、(3)、(4)、(5)、(6)、(8)、(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发生上述第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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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1、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同一只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转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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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已开通代销和转换业务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 (3)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转出基金最低转 出份额为 100份;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转出申请决定全额确认转出或部 分确认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投资者只能在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2、基金转换费用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 收取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转出份额若含多笔明细时,转出时将按先进先出法(保本型基金按后进先出法)根据各笔 明细对应持有期分别计算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





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 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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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3,822.59份转换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大成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1元,投资者持有该基 金 9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0.8%,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0.760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基 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3,822.59×1.0101=3,861.20元





赎回费用=3,861.20×0.25%=9.65元





转出净额=3,861.20-9.65=3,851.55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3,851.55/1.015=3,794.63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3,851.55-3,794.63=56.92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3,851.55/1.008=3,820.98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3,851.55-3,820.98=30.57元





净转入金额=3,851.55-MAX【56.92-30.57,0】=3,825.20元





转入份额=3,825.20/0.760=5,033.16份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或转入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转出或转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本公司将按规定予以公告。 5、声明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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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 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 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 长以及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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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而进行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过程中,内需增长正在成为重要的推动 力。在宏观政策引导和经济结构的自我演进中,受益于内需增长推动力的行业与上市公司的 投资价值将获得提升。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与政策的全面分析,挖掘内需增长投资主题, 精选相关行业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宏观经济和政策研究为基础,通过影响证券市场整 体运行的内外部因素分析,实施大类资产配置;分析以内需增长为重要推动力的中国经济转 型进程中的政策导向与经济结构调整的特点,研究国内消费需求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投资需 求的增长规律,结合经济周期与产业变迁路径的分析,实施行业配置;以相关的投资主题和 内需增长受益行业为线索,通过公司基本面的考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适度进行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 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但为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 基金实施适度的战略或战术性类别资产配置。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 险的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 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在大类资产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适度运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场投资价 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 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宏观经济环境方面,主要是对证券市场基本面产生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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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影响的宏观经济环境进行分析,研判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政策因 素方面,主要是对影响经济结构、金融和证券市场的政策进行前瞻性分析,研究政策对不同 类别资产的影响。市场利率水平方面,主要分析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证券 的影响。资金供求因素方面,主要分析证券市场供求的平衡关系。投资价值方面,主要研究 各类证券市场的整体内在价值的变化和估值水平的相对变化。市场运行内在动量方面,主要 分析证券市场自身的内在运行惯性与回归(规律),发现驱动证券市场向上或向下的市场因 素。 通过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结合公司研究开发的定量模型工具,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 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发 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决策是:采取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积极管理策略,深入分 析作为中国经济转型重要推动力的内需增长的外部环境条件、政策导向、实现路径与推动作 用,发掘与之相关的投资主题,结合行业受益敏感性与投资主题进行行业选择;运用细致的 公司基本面分析,结合估值模型,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以分享国内经济增长以及经济结构转型所带 来的行业利润的增长。 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需求增长的行业,即为消费水平提升中的国内消费者提供消费品 和消费服务的行业,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包括食品饮料、商业贸易、医药生物、 纺织服装、金融服务、房地产、餐饮旅游、家用电器、信息服务等行业。 另一类是受益于国内城市化建设和国内消费增长驱动的投资需求的行业,即为国内城市 化建设、消费增长所需投资提供原材料、设备、建造服务和物流服务的行业,根据申银万国 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建材、电子元器件、信息设备、 交运设备、交通运输等行业。 本基金基于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 策、区域及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消费升级、消费文化、社会保 障体系建设等内需影响因素,研究内需增长的区域特征、梯度演进、实现路径以及在内需增 长、技术变迁推动下的行业发展特点,评估各个内需增长受益行业对内需增长的盈利敏感程 度,并结合证券市场的投资主题和经济周期中的行业景气轮动特点,比较不同行业的相对投 资价值,确定行业配置方案。 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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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将剔除最近一期年报中有明确数据显示其主营业务收入 60%以上来源于海外的 上市公司(除非有充分的研究成果表明其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正在发生由境外到境内的根本性 转变),并在行业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公司基本面,精选受益于内需增长的上市公 司,并结合风险管理,对股票组合构建进行动态调整。 公司基本面研究主要包括公司在内需增长背景下的成长性评估和投资价值评估。成长性 评估将首先研究基于内需增长背景下产业政策、消费趋势、供应商力量、行业壁垒、商业模 式与技术变迁等因素对行业竞争格局演变的影响,然后分析公司战略、资源与能力等方面的 优势,评判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以及业绩驱动因素,最后运用主营业务收入、EBITDA、净 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指标,结合公司营运指标(如固定资产周转率等)以及经营杠杆指标(如 权益乘数等),对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进行综合评价。投资价值评估是根据一系列历史 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考虑,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 括:EV/EBITDA、EV/Sales、P/E、P/B、P/RNAV、股息率、ROE、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 等。分析师将根据行业特点选择合适的指标进行估值。 根据公司基本面考量结果,本基金将精选受益于内需增长而具有较好的盈利增长前景且 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结合行业配置策略,构建股票组合。 在股票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运用风险绩效评估及归因分析方法,控制组合 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通过利率预测分析、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债券信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等策略 配置债券资产,力求在保证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稳定收益。 1)利率预测分析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当预期利率下调时,适当加大组合 中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组合获取价差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少长久期债券 的投资,降低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市场情况、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 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债券信用分析 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流动性、所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准确评价债券 的违约概率,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捕捉价格优势或套利机会。 4)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之间、不同市场不同板块之 间的收益率利差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选择适当品种,获取投资收益。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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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证投资 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争取获得较高的回报。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为: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 价值基准,并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通过套期保值策略,对冲系 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 套期保值实质上是利用股指期货多空双向和杠杆放大的交易功能,改变投资组合的 Beta,以达到适度增强收益或控制风险的目的。为此,套期保值策略分为多头套期保值和空 头套期保值。多头保值策略是指基于股市将要上涨的预期或建仓要求,需要在未来买入现货 股票,为了控制股票买入成本而预先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操作;空头套期保值是指卖出期货 合约来对冲股市系统性风险,控制与回避持有股票的风险的操作。 基金管理人依据对股市未来趋势的研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目标以及投资组合的构成, 决定是否对现有股票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采用何种套期保值策略。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分离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beta)及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关注股票组合 beta值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 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与量化建模,确立最优套保 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动态管理套期保值组 合。主要工作包括,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对投资组合 beta系 数的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合 beta值超过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 理。 (五)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大类资产配置和股票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程序 (1)大类资产配置 宏观研究员就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 进行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研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报告,对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做出判断,向基金经理提出大类 资产配置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分析结果,拟定基金大类 资产配置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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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建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投资决议并授权基金 经理执行。 (2)股票资产类别配置 基金经理综合各研究员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投资策略,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股票 资产类别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基金经理制定详细的股票资产类别配置计划 并经授权后执行。 2.投资品种选择的决策程序 (1)股票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必须已经进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股票必须 经过股票投资基本库、股票投资初选库和股票投资备选库的筛选程序,具体过程如下: 1)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判断股票是否存在明显风险,确定股票投资 基本库; 2)研究员通过大量研读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经过综合分析判断,在股票投资基本库的 基础上确定股票投资初选库; 3)研究员选择初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分析和实地调研后,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确定该股票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4)基金经理从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等债券 品种。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大类资产配置计划,向债券投资研究员提出债券 投资需求,债券投资研究员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债券市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性、 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债券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 研究员的债券投资建议,制定债券投资方案。 (3)股指期货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宏观分析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结合风险管理部 提供的风险评价和股指期货市场分析报告等资料,对证券市场形势进行研判,提出下一阶段 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及参与比例意见,审批基金经理提交的具体的股指期货投资建议; 2)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会议定期回顾和研究股指期货投资的情况以及市场状况,并提 出基金进行指期货投资的调整建议。同时,不定期就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股指期货 的调整意见,供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3)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会议的调整建议,确定 其投资组合,制定具体的股指期货投资计划,并在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后,负责计划 执行;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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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管理部对股指期货投资潜在的异常风险进行监控并及时揭示; 5)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后的风险与绩效评估,并就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 评估和归因分析,以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使用; 6)基金经理对市场变化、投资组合调整、组合风险监控、业绩评估等事项进行汇总和 分析,形成下一阶段的投资策略建议,并提交投资部负责人审批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使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 300指数+2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作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固定收益类证券 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所以采用股票指数和债券指数加权复合的方法 构建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沪深 300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 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两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因此,选择沪深 300指数作为股票 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选取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参 考股票投资比例上下限的均值,确定股票指数加权比例为 80%;参考债券投资比例上下限的 均值,确定债券指数加权比例为 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八)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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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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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4)、(7)、(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年 7月 4 日复核了本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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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45,528,115.45 84.51 其中:股票


345,528,115.45 84.5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000.00 0.01 其中:债券


22,000.00 0.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2,887,170.54 15.38 8 其他资产


402,803.18 0.10 9 合计





408,840,089.1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093,710.74 1.0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6,935,411.42 60.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984,997.00 1.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2,931,017.87 16.11 J 金融业 14,127,993.00 3.6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454,985.42 5.75 S 综合 - - 合计 345,528,115.45 88.4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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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300601 康泰生物 727,114 41,227,363.80 10.56 2 300001 特锐德 1,263,541 28,265,412.17 7.24 3 300420 五洋停车 3,570,680 24,709,105.60 6.33 4 600872 中炬高新 618,323 22,618,255.34 5.79 5 300014 亿纬锂能 838,914 20,452,723.32 5.24 6 002202 金风科技 1,301,860 18,942,063.00 4.85 7 002912 中新赛克 153,300 18,360,741.00 4.70 8 300144 宋城演艺 707,917 16,423,674.40 4.21 9 002530 金财互联 1,268,600 14,322,494.00 3.67 10 601318 中国平安 181,500 13,993,650.00 3.58 5、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2,000.0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000.00 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3529 绝味转债 220 22,000.00 0.01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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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 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5,755.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05.46 5 应收申购款 136,442.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2,803.18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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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6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来完整会计年度的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以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6.14-2011.12.31 -17.30% 1.01% -15.95% 1.08% -1.35% -0.07% 2012.01.01-2012.12.31 8.10% 1.17% 7.09% 1.02% 1.01% 0.15% 2013.01.01-2013.12.31 25.73% 1.49% -5.90% 1.12% 31.63% 0.37% 2014.01.01-2014.12.31 36.03% 1.30% 42.57% 0.97% -6.54% 0.33% 2015.01.01-2015.12.31 73.25% 2.89% 7.37% 1.99% 65.88% 0.90% 2016.01.01-2016.12.31 -15.86% 1.84% -8.39% 1.12% -7.47% 0.72% 2017.01.01-2017.12.31 21.85% 0.96% 17.23% 0.51% 4.62% 0.45% 2018.01.01-2018.12.31 -24.04% 1.41% -19.28% 1.07% -4.76% 0.34% 2019.01.01-2019.03.31 26.66% 1.64% 22.78% 1.24% 3.88% 0.40% 2011.06.14-2019.03.31 161.30% 1.65% 38.00% 1.18% 123.30% 0.47%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H: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3.03-2016.12.31 11.84% 1.27% 7.18% 0.71% 4.66% 0.56% 2017.01.01-2017.12.31 21.79% 0.96% 17.23% 0.51% 4.56% 0.45% 2018.01.01-2018.12.31 -24.04% 1.41% -19.28% 1.07% -4.76% 0.34% 2019.01.01-2019.03.31 26.71%


1.64%


22.78%


1.24%


3.93%


0.40%


2016.03.03-2019.03.31 31.09% 1.27% 24.53% 0.85% 6.56% 0.4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 比较: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 6月 14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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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 H类基金份额于 2016年 3月 3日初次确认申购。 2、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康泰生物(300601)因当日市值波动导致单个股票的投资比例被动超标,本基金已在合同规 定的交易日内完成投资比例调整。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其他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3、本基金于 2015年 7月 2日基金名称由“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 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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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本 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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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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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 确定公允价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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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含第 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证券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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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H类份额需要承担因申购赎回产生的资金跨境划拨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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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 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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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3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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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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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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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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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9、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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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本基金利用“积极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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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取策略”和“超额收益策略”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面临的经济周 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 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 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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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股票 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6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中国经济持续增 长的不确定性和经济协调发展模式实现路径的复杂性可能对以内需增长为推动力的行业与 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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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 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 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不能正常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 新上市环节,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度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及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 相似,基金较难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应当关注 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 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 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 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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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3.但如因以下情况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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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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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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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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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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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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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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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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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关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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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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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与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 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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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证券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8)H类份额需要承担因申购赎回产生的资金跨境划拨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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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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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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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 质企业,基金管理人于每月将本基金的股票库及受益于内需增长行业的股票库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不 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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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4)、(7)、(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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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含期货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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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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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含第 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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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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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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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 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 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 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 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 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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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 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 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 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的公告: 1.


2018年12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2018年12月1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 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


2019年1月19日《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四季度报告》、《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


2019年1月29日《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 第2期)》、《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 5.


2019年3月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6.


2019年3月2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晋城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


2019年3月29日《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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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9年4月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9.


2019年4月19日《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一季度报告》。 10.


2019年4月2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大成钱柜交易实施费率优惠的公 告》。 11.


2019年5月2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或以前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 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2019年10月9日公布的《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 如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了“二、释义”、“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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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原)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