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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价值: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 言
..................................................................................................................
3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7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
18
五、基金的发行
..........................................................................................................
19
六、基金的成立
..........................................................................................................
20
七、基金的投资
..........................................................................................................
21
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
25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31
十、基金的托管
..........................................................................................................
32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32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
32
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
33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37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3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0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46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
..................................................................................
48
二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
4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49
二十二、其他
..............................................................................................................
49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 言
(一)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
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合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享有如下
权利:
①申请设立基金;
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负有如下
义务:
①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 6
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②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③遵守本《基金合同》;
④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⑤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
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⑥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
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
作基金资产;
②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③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④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
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⑤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⑥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
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⑦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
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②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③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④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⑤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
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⑥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⑦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⑧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基金份额净值;
⑨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⑩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⑾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100 人,或者连续 20 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⑿依据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⒀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⒁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⒂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⒃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⒄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或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⒅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⒆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⒇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
权利:
①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监督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②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③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⑤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⑥监督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⑦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
义务:
①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②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③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
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④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⑤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⑥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⑨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⑩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⑾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⑿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⒀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⒁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⒂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⒃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⒄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⒅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⒆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⒇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①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
②取得基金收益;
③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
料;
④申购、赎回基金单位;
⑤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⑥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索取赔偿;
⑦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应尽的义务;
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⑨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基金合同》;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②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③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④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 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本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委
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律师见证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
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
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管理
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托
管职责的。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
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
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
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接交手续,并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
理的接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文全称: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英文全称为:Dacheng Value Enhancing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发行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五)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六)存续期限:不定期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的发行
(一)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2、发行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
机构的代理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商业保险公司;
(2) 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的养老金、社会福利金和各类公益金等;
(3)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各类国有企业);
(4) 上市公司;
(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6) 民营企业;
(7) 事业单位;
(8) 境内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二)设立募集目标
基于对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状况的认识,本基金不设设立募集目标上限。但
在设立募集期内出现踊跃认购行情时,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随时结束基金认购。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资金在设立募集期所生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计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 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
基金单位面值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并按照认购金额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率。具体费率
安排如下表:
认购金额 费率
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1.0%
1 亿元以上 不高于 1.0%
(五)基金单位的认购限额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可以重复认购,多次认购的,按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一经受理,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不得撤销该认购申请。
(六)认购费用的使用
认购费用将用于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如基金净认购额达到或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单位认购者人数不低于 100 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
明书停止发行,宣告本基金成立;如果在设立募集期满时实际募集资金不足 2 亿
元人民币或认购者人数不足 100 人,本基金不能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已收取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指定商业银行中本基金的临时认
购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二)募集资金利息处理
本基金认购所得的募集资金在设立募集期内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未获认购
部分资金在基金成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的限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若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价值增长类股票为主构造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 A 股票中 P/B
值低、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基于以下理念:
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新兴市场,弱式有效;有潜力的股票易被
市场低估,但从长期而言,决定股票价格的是该公司的内在价值;
2、通过专业研究和数量分析,可以有效排除表象,找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遵循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个股选择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关注:低 P/B 值、
具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盈利水平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国债投资比例将不低于 20%。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
格;
(6)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流程
(1)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分别提出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
上市公司分析报告金融分析师和研究员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
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走访上市公司,拜
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经过筛选、
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
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部提供研究报告,作为其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分配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策略分析报告和研究部
提供的研究报告,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的股票、债券、现金分配比例和总体投资
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部的
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投资仓位以及具体的资产分配比例,选
择行业和个股,构造投资组合方案。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
达具体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本
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既注重股票现期价格又关注未来的收益增长,以价值
型股票中增长较快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关注市场及个股的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
理。具体的选股策略如下:
①首先将深沪所有 A 股上市公司按行业分类,并按 P/B 值大小排序,剔除
各行业中 P/B 值最大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类股票备选库;
②将价值类股票备选库按年报公布的净利润增长率大小排序(在行业中排
序), 剔除最小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
③运用相对价值评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对以上价值增长类
股票备选库进行价值评估,选出未来盈利增长最好的一批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④对于范围以外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结合二级市场表现,
有选择地纳入研究范围,但该部分的投资不会作为基金投资的重点;
⑤对于每年 5 月至下一年度 4 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
产分类单独管理。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并可进行债券回
购,国债投资部分将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总体资产配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目标,灵活运用久期、免疫等各种利率
风险管理技术,并结合对市场面的判断,合理构造和调整债券品种和期限的组合,
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我国债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存在市场和制度性缺陷双重因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素造成的市场机会,采用波段操作具有现实基础和积极意义。通过判断整个市场
利率走势以及波段价格变动的趋势,运用利率预期、单个债券选择、信用利差分
析、收益率曲线预测、回购放大操作等积极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并通过银行间
与交易所间进行跨市套利,提高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收益率水平。在债券资产配置
上,基于国内债券市场大部分品种流动性不足的现状,本基金采取“两极策略”
和“梯形策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4、初始建仓期
在基金发行完毕并宣告成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六)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方向;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6、7项外,由于本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
行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 30 天,
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以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
的地点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
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
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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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
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申购开始日:基金宣
布成立后的第一个开放日赎回开始日: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各代理机构的正常营业时间。在开放时间,投资者可以提出
开户及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持有两只或两只以上开放
式基金时)、撤单、查询、挂失、冻结等基金业务申请。
直销网点:上午 9:00-下午 5:00。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T 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前受理的申
请视为当日(T 日)的交易申请,按当日(T 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当日(T
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后至次日(T+1 日)闭市前受理的申请均视为次日(T+1 日)
的交易申请, 按次日(T+1 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
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
单位份数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 15:00)
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照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人可于 T+2 日以后(含 T+2 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 T 日交易申
请成交确认单,或凭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通过大成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中
心查询交易确认结果,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
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
日 15:00 前全额到帐,若截至 15:00 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
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 4 日内向投资人赎回收款账户划出。
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收款
账户,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于 T+4 日向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划出。
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
者不受本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
单位,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
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 100 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
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前端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收费方式以及费率结构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
2、后端申购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收费方式以及费率结构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
3、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扣除手续
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调整结果将
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前端:赎回
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后端: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费率赎回
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3.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交易日(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可能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5)、(6)、(8)项外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
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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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消。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及其他相关媒介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
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
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 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
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交付过户费
用。
十、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
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
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机构,
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专门
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等。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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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
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
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
账户 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4、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
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3、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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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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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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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赔偿原则如下:
①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③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 10 元人民币以
上的损失;
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
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暂停估值的情形
①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8、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②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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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
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
税,
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运作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可选择将现金收益
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为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
位。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成
立至 12 月
31 日之间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
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规则;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
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
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两方或多方当事
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
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①因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②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因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履行或不履行其投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2、本《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
行赔偿。
3、《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
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基金发起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基金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
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凭。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2、《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终止基金。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十二、其他
(一)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 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监会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二十三、《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一)基金发起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二)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