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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产业(160919)

大成产业: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
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部分基金基
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以下
统称“相关基金”)及基金合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见附件。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
同,相关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告附表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内
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具体修订详见相关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2、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
修订后,也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上述相关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相关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
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
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
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 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17日


2 附表 1:本次修订合同的相关基金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大成景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大成智惠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大成中证 360互联网+大数据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大成财富管理 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大成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大成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大成景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大成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大成中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大成中证 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 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41 大成一带一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大成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 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 大成国家安全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 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3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 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6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 大成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 大成中华沪深港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 大成 MSCI中国 A股质优价值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 大成 MSCI中国 A股质优价值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1 深证成长 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大成深证成长 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8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9 大成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 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 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附表 2: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 序号 涉及章节 涉及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一部分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XXXX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XXXX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XX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 理 方 式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5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二)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和义务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 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6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 为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7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9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15、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10 注:上述修订以普通开放式基金修订内容为例,与货币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ETF、LOF、FOF和 QDII 基金等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在具体修订内 容上存在差异,具体详见相关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