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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蓝 筹(161601)

新 蓝 筹:《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后《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前言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 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后 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 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最 迟在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最 迟在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 0.5%。若单笔 赎回费不足 5 元人民币,按 5 元人民币计。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 0.5%。若单笔 赎回费不足 5 元人民币,按 5 元人民币计。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过户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过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过户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过户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 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第(1)到第(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上述第(1)到第(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 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在 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 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 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 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 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份额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 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五)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人的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5、基金经理更换;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重大关联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9、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或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 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1、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 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其它重要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二)基金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