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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005988)

兴业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年 12月 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
(www.cib-fund.com.cn)发布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兴业纯债一年定开债”)的基金管
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12月 17日起至 2020年 1月 13日 17:00止(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年 1月 14日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
用(如“兴业纯债一年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12月 16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
“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
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年 12月 17日
起至 2020年 1月 13日 17: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
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
用(如“兴业纯债一年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
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
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
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
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
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
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
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
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
准。2020年 1月 13日 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
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
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关
于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
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联系人:王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传真:86-21-22211999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5561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13日
附件一:
关于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本基金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兴业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基金特点等对《兴业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
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 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在选择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放申购,具体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选
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兴业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修改后的
《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
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13日
附件二:
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
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
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
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附件三:
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1月 1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
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1X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
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8年 6月 27日起生效。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实际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
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将本基金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根据现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具体合同修订详见附表):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修改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封闭期与开放期规则,删除全文与基金份额的发售、
认购和基金募集备案相关的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并根
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等章节进行修订。此外,基金管理人还根据
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补充与修订。
因修订涉及标题序号的,相应调整。
二、对原基金合同主要内容的修订
(一)调整封闭期规则
封闭期规则调整为:“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二)修订“投资范围”
将基金的投资范围调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5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
后 15个工作日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三)修订“投资限制”
在投资限制中增加条款:“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四)增加“估值原则”
增加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
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四)其他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订,包括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基金合同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
关内容。具体详见后文所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自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正式转型日起,《兴业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第一
个封闭期,具体开放时间及开放业务类型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7、招募说明书:指《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释义”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第二部分“释义”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投资人、投
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释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释义” 25、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二部分“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释义” 30、基金转型:指包括将“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等相关内容
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第二部分“释义”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原《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释义”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第二部分“释义”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一年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为 5至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6个月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依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部分“释义”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释义” 58、销售服务费:指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二部分“释义”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但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一年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至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
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认购费、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删除原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原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1月 29日证监许可
[2017]2186号文予以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6月 27日正式生效。
XXXX年 XX月 XX日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兴业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的运作方式等并修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XXXX年 XX月 XX日起,《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
和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
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或者延期办理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除第(3)款的
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赎回: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基
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或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
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原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原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
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基金登
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
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或权证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5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
后 15个工作日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同时,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因此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
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期封闭期结
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2)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5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原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
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原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原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本基金由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
的相关费用按照《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原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原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原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原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原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原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五)临时报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原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原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八、暂停或
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原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本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原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原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仅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仅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原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
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基金合同由《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
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经 XXXX年 XX月 XX日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自 XXXX年 XX月 XX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原《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