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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世A(002156)

长盛盛世:关于修改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盛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1和附件 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
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 2019年 12月 12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
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12日
  附件 1:《〈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 一 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最新
修订情况修订法
规名称
补充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实施
时间
第 二 部
分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删除招募说明书
需定期更新
补充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释义
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最新
修订情况修订法
规名称
完善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调整基金销
售机构变更的信
息披露方式。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删除基金管
理人调整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规
定。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删除基金管
理人决定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期支付赎
回款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
定。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删除基金管
理人在发生合同
约定的暂停申购
和赎回情况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规定。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820199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86497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更新基金管
理人信息
将 “半 年
度” 修订为“中
期” , 基金合同
中其他相关内容
同作上述改动,
下文不再赘述。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注册资本:391173.904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注册资本:473084.9089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更新基金托管人
信息
完善表述。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完善表述。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基金管
理人将收益分配
方案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完善表述。
删除基金管
理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
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完善表述。
补充信息披
露义务人进行信
息披露的出发点
和要求。
补充、 完善
信息披露义务人
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据新《信
息披露办法》调
整相关用语表
述。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根据新《信息披
露办法》调整相
关表述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
则;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
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托管人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
则;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依法召集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
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三)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
公司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
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修订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信息披露的规
定
修订基金净
值信息披露的规
定
新增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作为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披露媒
介之一
修订基金定
期报告信息披露
的规定
明确基金年
度报告中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机构
的资质
删除基金定
期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定
删除基金管
理人将临时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的规
定。
修订基金管
理人应当临时报
告的情形
补充基金清
算报告信息披露
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的管控, 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
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补充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未公开披露
信息管理的规定
在基金信息
披露的文件中补
充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清算报告
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进行信息披
露补充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向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指定网
站报送披露的基
金信息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明确所有依
法需披露的信息
都应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公司场所
  附件 2:《〈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前
除非另有约定,《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除非另有约定,《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
内容为准。
明确信息披露适
用的规定和约定
内容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城建大厦 A座 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高新
……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
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
注册资本:391173.904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
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层
邮政编码:100029
法定代表人:周兵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
注册资本:473084.9089万元人民币
更新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
础信息
八、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日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完成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修订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
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的规定
将 “半 年
度” 修订为“中
期” , 托管协议
中其他相关内容
同作上述改动,
下文不再赘述。
九、基金
收 益 分
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
日。
删除基金管
理人将收益分配
方案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规定。
十、基金
信 息 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
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基
金法》、《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募集情况;
7、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临时报告;
12、澄清公告;
13、清算报告;
1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涉及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人诉讼或者仲裁;
1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人重大人事变动;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在基金信息
披露的文件中补
充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清算报告
十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