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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睿祥定期开放债券A(003071)

中融睿祥定期开放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 2019年 12月
10日在《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9年
12月 11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12月 11日起,至 2020年 1月 12日 17:00止(送
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年 1月 13日
4、会议表决票的送交或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中航资本大厦 17层
联系人:市场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邮政编码:10010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12月 10日,即在 2019年 12月 10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
“客户服务”-“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者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
至基金管理人,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
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需
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市场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传真:010-56517001
网址:www.zr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s@zrfunds.com.cn
2.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方式: 010-85197506
4. 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
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请拨打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60-6000、010-56517299或登录本公司网
站(www.zr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12日
附件一:《关于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
明》
附件一:
关于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转型。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四《中融睿祥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
少于 20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为实施本基金上述转型并修改基
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 10日
附件二: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 融睿祥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并 修 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必须 选择一 种且 只
能选 择一种 表决 意见。表 决意见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
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 晰的,或
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基 金管理 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 同账户 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 ,将被
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
一一“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1月 12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
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
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融睿祥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
服务”一一“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
讯方式召开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大会”或“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关于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修改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转型前后的安排及《中融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1、 选择期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 20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
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在选择
期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2、《中融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起,《中融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起
正式生效,《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本基金
正式转型为“中融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选择期间未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其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默认结转为中融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
自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融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开放日常申购、定投和转换业务。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本基金转型前后的费率结构
(一)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1、基金管理费率:由 0.50%/年变更为 0.30%/年
2、基金托管费率:保持 0.10%/年不变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保持 0.30%/年不变
(二)基金申购费用保持不变
A类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元(含)-300 万元 0.40%
300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类基金份额
(三)赎回费
由: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Y<7 日) 1.50%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Y≥7 日) 0.10% 0.1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0
调整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 日 1.50%
7日≤Y<30 日 0.10%
Y≥30 日 0
C类基金份额
Y<7 日 1.50%
7日≤Y<30 日 0.10%
Y≥30 日 0
原《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条款 修改后《中融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融睿祥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中 融睿 祥一年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来 。 中融 睿祥一 年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融 睿祥 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
风 险。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基金 合同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 产品资 料概 要的编 制、披 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 睿祥 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 融睿祥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 风险 规定》: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 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 指 中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 机 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 交 易 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封 闭 期 :本 基 金 以 1 年 为 一 个 封 闭 期 ,每 个 封 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的对 应日 的前
一 日止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红
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 金自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期不少 于 5 个 工作日 并且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 止
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0.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销售 服 务 费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或有不同
45.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
收取认/申购 费用、赎 回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并 不 再 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 份额 或 C 类份 额:指 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赎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而 不 收 取 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0.巨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
股 票、流 通受限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资产 支持 证券、因 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 :指《中融 睿祥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 改〈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人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按 照 《人 民 币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点 办法 》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 证券投 资的 境
外法人
20、投资 人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第 八部 分
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合 法的 代理人
进行表决的会议
23、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 传推 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转 换、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务
24、销售 机 构 :指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 机 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 中融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 交 易 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交易业务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中 融 睿 祥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日 ,《中融睿 祥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3、巨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基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销售 服 务 费 :指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在投 资人 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
务费 的,称 为 A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 费 用 ,但 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3、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 制: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赎回 的投 资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合 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指 《中 融 睿 祥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 其更 新(关 于本基 金产 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 作和 开
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一 年的 期间。本 基金 的首个 封闭 期 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
期间。首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起 (包括 该 日 )
进 入原 则上不 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首个开放期,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公
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 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
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红利再 投资 除外),也 不 上 市 交
易。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金 资产 长期稳 定增 值的基 础 上 ,力
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收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C 两 类 份 额 。在 投
资者认 购、申 购基金 时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 、赎回时 收 取
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费 、赎回时 收取 赎回费 用,而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的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相 关 费 率 的 设 置 及 费 率 水 平 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基 金代码 。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 集期开 放 A 类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 调 整 认/申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害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 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
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力 争在长 期内 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等 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并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
具体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 金代码 。 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申购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金 额限制
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基 金管 理人可 增 加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暂停某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但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开 始
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融睿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睿祥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中融睿祥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573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生效。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360 号
文《关于准予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
绩比较基准等并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中融睿祥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中融睿祥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中融睿
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某个开放期结束日日终,如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终止:
(1)当日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
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
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
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假设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即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8 月 1 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7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即 2017 年 8 月 8 日至 2018 年 8 月 7 日。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 案,如持 续运 作、转换 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 等,并于 6 个月 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
相关公告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
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且
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
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因 不可 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
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但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受理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40%(含 4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全部予以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对当日已确认未支付部分可以延缓支付,
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
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
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
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
中心 29 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 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岗 厦社 区金田 路 3088 号
中洲大厦 3202、3203B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6)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 息,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除依据 《基金 法》、基金 合同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 同、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等投 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报告 、中期 报告和 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从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委托 的登记 机构 处接收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 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依 法申请 赎回 或转让 其持 有
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交纳基 金申 购款项 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
的费用;
(9)遵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 基金 存
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 同,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调高
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 高
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 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基金销 售机 构、登记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 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同 一类别 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设日 常机 构, 如今 后设 立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 , 日常 机构的 设立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终止基金合同;
(5)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或 提高 销
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以 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销 售服 务
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
进行修改;
(4)对《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等业务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 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通讯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 分之 一);若 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法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 会 议 通
知载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 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表决
2.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除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转 换基 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须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2、通讯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公告载 明的 形式或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 表决截 止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
方式进行表决。
(3) 本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 人
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含三 分之 一)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与 基金 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或
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在
会议的召开方式上,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六、表决
2、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生效与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 事程 序、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 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生效与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 与 将 来 颁 布 的 涉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 法律 法规不 一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在基 金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 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在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 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
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 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交接: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者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 托管 人应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资 产
总值;
(四)新基金管 理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基 金托 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 前, 原 任基金 管理 人或原 任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继 续履行 相
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 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
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 继续履 行相 关职责
期间, 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管费。
(五)本部 分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相 应内 容进行 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代 理机构 在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理 、
基金 份额登 记、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放 红利 、建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的权利
四、登记机构的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 签订 委托代 理协 议,以明 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 和义务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7、如因登记机 构的原 因而 造成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金 资产 长期稳 定增 值的基 础 上 ,力
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国债、金 融债 、公 司
债 、企业 债、地方 政府 债、次级 债、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
购 、逆回 购、央行 票据 、同业存 单、银 行存 款等,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 权
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
月的期 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 该 比
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 全 性 、
收益 性和 流动性 等方 面特征 进行 全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
对 个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行 业、经 营情况 、以及 债券的 增
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 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
险。
8、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但在
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的不确定性增强。 本基金将采用期
限管理策略,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的,临近开放
期时,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
保证开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
变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力 争在长 期内 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括 债券(国 债、金 融债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级 债、可 分离交 易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同 业 存 单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债券 回购 、央行票 据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 也不投 资于 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变更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
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 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该比例 的限 制,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
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投
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本基金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其中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本基金 在封 闭运作 期间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在开 放期 内,基金 的总 资产 不 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2)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到 期
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基 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5)开放期 内,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2)、(8)、(15)、(16)条 以 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则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金 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禁 止
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和维护。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
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银行债券、地方企业 债、中
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
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
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
益的产品,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是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 全面 ,具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
性 ,涵盖主 要交 易市场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不 同
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 )和期 限(长期 、中期 、短期等 ),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 券市 场总体 价格 水平和 变动 趋势 。 中债
综 合指 数(全价 )各项 指标 值 的 时 间 序 列 完 整 ,有 利 于 深 入
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者证 券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并按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
当程序以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该 等变 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 布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相关监 管
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 ,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
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 的或可 替代 的指数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 金,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或 债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 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服
务 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 构和基 金服 务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
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的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
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 示,按
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 规 规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的 公允价
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 跃市场 且能 够获取 相同 资产或 负债 报价
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 ,除会 计准则 规定 的例外 情
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 地应用 于该 资产或 负债 的公允
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 价且最 近交 易日后 未发 生影响 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 , 应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的报 价确 定公
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 值日 或最近 交易 日的报 价不 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 同,但 具有不 同特 征的,应 以相 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 并 在估 值技术 中考 虑不同 特
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 资产出 售或 使用的 限制 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 有者的 , 那么 在估值 技术 中不应 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应 考虑因 其大 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应 采 用 在 当 前 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 和其 他信息 支持 的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应 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 在无法 取得 相关资 产或 负债可 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 行的情 况下 , 才可 以使用 不可 观察
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 境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人 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 确
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事 件的 , 按最近 交
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 日或 最近交 易日 的报价 不能 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未发 生影 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 交易日 的报 价不能 真实 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应 采用 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 用数 据和其 他信 息支持 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 对在交 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
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根据存款协议列示 的利息 总额 或约 定利率 每自 然日计
提利息。 如提 前支 取或利 率发 生变化 , 则按 需进行 账务 调
整。
6、同业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
值。
7、如经济环境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人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一 估值 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 定
公允价值。
8、当发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摆 动定 价机制
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 金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可 阶段性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将 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
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0%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净值 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 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9 项进 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登记 结算 公
司、 存款银行或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等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 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0%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推 广 、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年 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
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托
管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 , 经登 记机构 分别 支付给 各
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 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行。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其他 扣缴义 务人 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 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构可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此项调 整不 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如 果 基 金
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以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为
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
报 刊(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及 指 定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 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 然人、法 人和 非法人 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不同 文本的 内容 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 购、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 募说 明书的 信息 发生重 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 作日 内,更 新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其 他信息 发生
变更的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每 年 更 新 一 次 。基 金 终 止 运 作 的 ,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权 利、 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件。
4、 基金产 品资 料概要 是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摘 要文 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 金概 要信 息。《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 生重大 变更 的,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 品资 料概要 ,并登 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 或营业 网点 ; 基金 产品资 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 至少每 年更 新一次 。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 的
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
的 A 类份 额和 C 类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 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 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在 指定 网站披 露一 次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指定网 站、基 金销售 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 于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次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销售机 构网 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中 期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三个月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网 站上 ,并将年 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 券、 期 货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两个 月内 , 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 期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将 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中期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 费、销售 服务 费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
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 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 并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 委托基 金服 务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的 份额
登 记、核 算、估值 等事 项,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7、 基金管 理人 变更持 有百 分之五 以上 股权的 股东 、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在最 近 12 个月 内变 更超过 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专门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 或其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因 基金 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 罚、刑 事处罚 ,基金 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 金托 管业务 相关 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误 达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百 分
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本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认 为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或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介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及中 期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基 金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 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 披
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
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等 法 规 的 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并 向基金 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相 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除按法 律法 规要求 披露 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 供有 用信息 的角 度,在保 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 资者、不 影响 基金正 常投 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 的质量 。具体 要求应 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 则的相 关规 定。 前 述自主 披露 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 息发 布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 信息 置备于 各自 住所, 供 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 规 规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形。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 对于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 告登载 在指 定网站 上, 并 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
责 任,对 损失的 赔偿 ,仅限于 直接 损失。但 是发 生下 列 情
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合 同约 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当分 别对 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对损
失的赔偿, 仅 限于直 接经 济损失 。 但是 发生下 列情 况之一
的,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而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为 基金合 同之 目的,不 含港 澳台
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二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每 份 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自 XX 年 XX 月
XX 日 起,《中融 睿祥 一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失效且《中融睿 祥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同时生效。
4、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3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1 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1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