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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七、违约责任 ....................................................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其他事项 ....................................................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浦银安盛季季 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设立日期: 2007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成立日期:1995年 12月 2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2.34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受限开 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 日和后 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2)本基金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证券品种,其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后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提供时间应不晚 于首次向托管人发送清算指令的时间。该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 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 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 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 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 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因不 可抗力等非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该损失的除外。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 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 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当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 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 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及《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 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结 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和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和结算保证金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 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1:30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 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 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申购款实行 T+2日交收;赎回款、转换款实行 T+2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当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 前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 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B.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D.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D.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A.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B.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C.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 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支付日期顺延。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 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 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 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 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4.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 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上海分会并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 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本页无正文,为《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