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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核心(163503)

天治核心: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各
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名单详见附件一,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详见附
件二。 
2、本次修订是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自 2019年 12月 3日起正式生效。 
3、本公司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4、经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在本公司网站
( http://www.chinanature.com.cn/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
电话(400-098-4800、021-60374800)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2 附件一:相关基金名单 序号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1 350001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 350002 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163503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 350004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5 350005 天治中国制造 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350007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350008 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350009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000080 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003123 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007084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006877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007929 天治稳健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附件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1、《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全文 公开说明书 删除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订立《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 立《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一、前言


新增内容: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3、招募说明书:指《天治财富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招募说明书:指《天治财富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4 二、释义 新增内容: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42、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 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 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 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 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 明书的定期更新; 删除 二、释义 4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4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新增内容:25.编制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五、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21、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 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2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5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 施;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七、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八)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八、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与程序 (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2、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如果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 告。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联合公告。 十二、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 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 条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 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 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 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 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在条 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十二、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6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六)本基 金的申购 费与赎回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 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暂停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 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 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7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二十三、基 金收益与 分配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十四、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 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相关审 计工作。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五、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 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固定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 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8 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 单位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 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 60日内 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 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 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 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 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 6 个月结束后 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 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个月的最后一日。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9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四)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 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 超过 50%;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主要 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 大事件; 8、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 处罚; 10、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 基金成立或终止;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13、基金暂停赎回; 14、开始或者重新开始赎回等一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0 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5、基金认购、转换等业务的推 出; 16、基金费用的调整; 17、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8、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9、变更注册登记人; 20、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 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 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3、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 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 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12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13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4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3、基金所投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 事件; 24、基金转换业务的推出; 25、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15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16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2、《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7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18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19 基金报告; 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0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21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2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23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24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25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26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27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28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29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3、《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一、前言


新增内容: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30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核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核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二、释义 新增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核 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31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 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2、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②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 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2、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②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 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六、基金份 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6、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 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 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六、基金份 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7、其他暂停 申购和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八、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和年度报告; 八、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32 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但不限于:(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九、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八)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四)收 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二)基 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33 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34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35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9、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重大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6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37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 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 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38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3、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 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39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 40 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41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42 4、《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治 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一、前言


新增内容: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天得利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天得利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释义


新增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天 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43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44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 7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 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二) 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应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 定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 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45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46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 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 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47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 至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截至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4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 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 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 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本基金本期 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 标和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 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 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 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 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本基金本期 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 标和数据。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49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 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 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5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 基金资产净值 0.5%; (18)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 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 差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 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 51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7、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52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务。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5、《天治中国制造 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54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中 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中 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55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56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57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 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5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59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60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61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6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63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64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65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66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6、《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67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前言


新增内容: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趋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趋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二、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68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9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五)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七)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六、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四)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七、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二)基金 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7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71 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72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73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议;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74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75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76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77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78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7、《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79 前言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新 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新 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80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81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82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83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84 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86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87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88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89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90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91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8、《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92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研 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研 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93 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94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95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96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97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98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99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100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1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102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103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104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9、《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05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106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107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0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10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10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11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112 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113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14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 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115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16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17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香港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0、《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118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鑫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鑫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119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 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121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程序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三)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进行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122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23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124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 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125 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26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127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28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129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130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131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1、《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132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转型升 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转型升 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133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短 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短 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134 基金报告; 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135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程序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序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程序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136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137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38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139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140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141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142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43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 公告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披露 14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 公告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145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 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146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147 12、《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量化核 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量化核 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48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短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短 149 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150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程序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15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程序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52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153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154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 信息 155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6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15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8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159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 公告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160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 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 公告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16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62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13、《天治稳健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163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稳 健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天治稳 健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 稳健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16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5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6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167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168 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1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170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171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72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73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174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175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