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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能生活混合A(002598)

平安智能生活混合:关于召开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年 11月 3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发布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化产品布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智能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平安智
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
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成为“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议具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9年 12月 23日起,至 2019年 12月 30日 17:00止(以本
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7楼 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
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书》。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12月 20日,即该日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
载(www.fund.pingan.com)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
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
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
式 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
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年 12月 23日
起,至 2019年 12月 30日 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7楼 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 2019年 12月 23日起,至
2019年 12月 30日 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00-4800)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
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
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 2019年 12月 23日起,至
2019年 12月 30日 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
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基金份额
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平安智能生活+同意
/反对/弃权”,三种表决意见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例如,持有人同
意本议案,则短信表决意见应为“123456198001011234+平安智能生活+同意”。请个人投
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
对于选择短信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在通话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完成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因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的情况,请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
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pingan.com)等方式获取授
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400-800-4800)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
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方式
对于选择短信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在通话过
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完成投票或授权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
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
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
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授权为准。
同时多次以有效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议案按
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
准。2019年 12月 30日 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
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有效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
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有效表决短信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4)电话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
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议案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授权不明确或未发表明确
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5)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投票,若各表决票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在投票表决终止前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
系,在通话过程中以问答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
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
的时间为准;短信及电话投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中显示的投票表决时间为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联系电话:0755-2262789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7楼 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关于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化产品布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智能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平安智能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转型方案见附件四:《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平
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基金转型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根据《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转型后基金的特征,对《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二: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表决事项:关于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签字:
日期: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2、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5、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0日 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6月 8日生效。为优化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满足
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属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
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
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转型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二、转型方案的实施安排
1、《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原《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失效,《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
当事人将按照《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 2日内公告《平安
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
会决议,将投资者未赎回的原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
记为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平安智能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
折算,使得折算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再根据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平安
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
行登记确认。
折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该类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总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
总数 x1.0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9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至小数点后 2位数(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
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4、转型后申购、赎回业务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届时的公告。
三、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平安消费精选混合”)。
(二)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限制
1、调整后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要投资于具有长期稳定成长性的消费主题上市
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调整后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3、调整后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消费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调整后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等因
素综合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各类的预期风险收益率、
相关性的基础上,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并将重点关注债券
资产的收益率。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
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消费主题主要是指在人民生活水准和各项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通过提
供产品或服务不断满足且提升民众生活品质的消费行业,以及与消费制造、消费服务密切
相关上、下游产业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
1)物质需求是指居民衣食住行等需求,满足该需求商品和服务的相关行业,主要包括食品
饮料、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商业贸易、农林牧渔、医药生物、轻工制造、休闲服务、传
媒、汽车、电子等行业的上市公司;
2)精神需求是指休闲娱乐、教育文化以及健康医疗等需求,满足该需求商品和服务的相关
行业主要包括餐饮旅游、文化传媒,教育等;
3)其他需求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这类商品或服务也将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及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满足该需求商品和服务的相关行业主要包括消
费金融服务,环境保护,安全服务等;
4)如未来由于行业分类标准体系未能及时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或非主营业务中的核心业务的
迁移,则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真实状况将其纳入消费主题证券库中。
同时,本基金将对消费行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经济增长及产业转型的进一步发展
变化,消费行业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或相应调整,本基金可调整对上述主题界定的标
准及涵盖的相关行业范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相结合的策略,综合分析企业盈利模式、
管理层、产业趋势、现金流和分红等核心指标,通过人口周期、技术创新周期、产品生命
周期、固定资产投资和库存周期等角度分析产业趋势,精选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管理层
优秀的、现金流和分红良好的、能够持续提高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自身
盈利能力波动周期,结合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和流动性周期,以及和其他类型资产的比较,
根据估值的相对高低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力争通过精选优质且价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为投资者创造稳健回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有政策驱动的、符合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及背景的行业中,
从行业景气度、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发展空间及其发展趋势等多角度,前瞻性判断有投资
价值的板块,从中挑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消费子行业,并对行业配置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2)个股精选策略
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将结合消费子行业的研究分析成果,选择子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市场份额较大、盈利能力强、成长空间大和估值合理的个股进行投资并及时跟踪调整。并
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盈利能力、市场空间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
情况进行分析。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消费行业优质个股进行重点投资。
a)定性分析主要从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特点、行业景气度、行业是否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
方向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公司所拥有的
资源、供应链和产业链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
b)定量分析主要从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
进行分析,从而精选出具有相对优势的优质公司。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遵循消费行业相关股票的投资策
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环境
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
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
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
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
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原则为有于基
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
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
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
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
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
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
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
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
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
事项。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
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
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
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调整后的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消费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
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单个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6、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15%+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率×25%。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 800指数中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包括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恒生指数一直被广泛引用为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的重要指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适合作为最
具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因此,中债综合指数是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7、调整后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三)增加估值原则、调整估值对象、估值方法
1、增加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2、调整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调整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转型后基金的份额类别、费用结构与费用水平
1、转型后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2、转型后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1.50%
3、转型后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0.25%
4、转型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年费为 0.60%。
5、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 1000元 
6、转型后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天≤N<30日 0.75% 
30天≤N<180日 0.50% 
N≥180日 0 
C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天≤N<30日 0.50% 
N≥30日 0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日(含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个月(含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收取
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日(含 7日)但少于 30日的收取不低于 0.50%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1个月为 30日,3个月为 90日,6个月为 180日。
7、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赎回数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5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5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留存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5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留存的该基金剩余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五)调整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调整后争议的处理及使用的法律条款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精度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平
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
金合同的内容。
四、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 11月 1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556号文注册募集。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6年 6月 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前述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投资运作、会计处理、注册
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3、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取得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获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对表决事项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运作过程中出
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三)基金转型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转型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基金转型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转型对本基金规模的影响。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23990088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网址:www.fund.ping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