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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海外中国混合(241001)

华宝海外中国混合: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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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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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基金的托管 ...............................................................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3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5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5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56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7 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 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4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基金托管人:指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21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5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本基金的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包括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纽约 证券交易所、美国 NASDAQ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 作日 40.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D 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后重新开放该业务的开放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7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票,在全球资本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增长,追求资本 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2%,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 9 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 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使用币种 本基金仅接受人民币认购。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 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0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或等值货 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T 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2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15:00)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并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13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仅接受人民币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得到的也是人民币。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后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4.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4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3%。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投资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5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投资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 16 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D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D-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D-2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D-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18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19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控制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按《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选择符合资格的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6.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7. 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 20 完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 决;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 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2.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3.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 23.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4.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2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7.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如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 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境外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3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境外委托境外基金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22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6.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 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前提 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1.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3 13. 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 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6.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基金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2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4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 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2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6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27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8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29 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 30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32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和备案: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外管局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和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并报外管局备案。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 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5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票,在全球资本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增长,追求资本 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香 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国公司指收入的 50%以上来源 于中国大陆的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为具有标准普尔评级为“A”以上或同等评级的发 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中国大陆以外市场(包括香港、新加坡、美国)发行的固定收益证 券,在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主要投资香港债券市场。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 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本基金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 总值的 60%-95%,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 5%-4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基本面研究的成长导向的主动性管理策略。自下而上的选择个股,同 时兼顾宏观经济和行业变化。 (1)市值和流动性筛选:在本基金允许的投资范围内取市值超过 1亿美元、日交易量超 过 100 万美元的股票做为初选股票池。 (2)数量化筛选及研究团队推荐:数量化筛选、历史估值、增长率预测,选出 150 只, 加上分析师推荐的另外 50 只无盈利预测但有较大增长潜力的股票,形成 200 只最终的研究范 围。 (3)通过 6个定性指标的评估(管理层质量 10%、财务报表 10%、运营效率 10%、行业前 景 10%、增长前景 30%和估值 30%),对 200 只股票进行综合排名。 定性指标包括: 36 -- 管理层质量:公司治理、市场环境适应能力、长期策略、市场定位、管理经验等 -- 财务报表:长期负债比率、自由现金流、应收帐款、营运资本、收入波动性等 -- 运营效率:净利率、资本回报率等 -- 增长前景:定价能力、收购兼并、新产品、成本控制、产量扩张等 -- 估值:市盈率、市净率、股息率等 -- 行业前景:行业敏感度、新技术等 (4)筛选排名靠前的股票,并结合投资目标及比例限制,最后精选股票作为最终的投资 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 (1)自上而下的国家/地区配置 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宏观经济进行分析,包括对通货膨胀、GDP 增长、国际贸易、外汇储 备、投资者信心、储蓄等数据的研究,及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来分析汇率和利率的 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债券资产在不同国家和货币上的分配。根据对收益率曲线的分 析和预测,确定最优化的组合久期。 (2)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 在公司固定收益和股票团队的研究支持下,对个券进行分析,尤其是通过对企业债进行 行业、公司、信用分析、收益率及久期的研究,来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MSCI china free 指数(以人民币计算)。 MSCI china free 指数基本代表了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该指数实时计算,交易时间内每 15 秒发布 1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MSCI china free 指数将换算成人民币进行计算,指数权重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天的汇率 按照基金资产估值所使用的汇率。 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37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帐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不从事证券借贷业务。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8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购买不动产; (6)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7)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8) 购买实物商品; (9)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1)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财产独立,并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其他 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 39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问、境外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顾问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境外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40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即 首选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3、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5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 41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42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发生偏差且偏差金额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 和托管人应查找原因,及时对当日账务进行调整。其中,对偏差金额大于基金资产净值 0.25% 但小于基金资产净值 0.5%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当估值或份额计价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尽快查明原因、立即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及时进行临时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3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暂停估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束后计算 T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 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 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4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 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 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 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以符 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 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其风险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 责任,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 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 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4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的各项费用以人民币提取,以人民币支付。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4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因 QDII 产品投资需要 而支付给相关税务顾问的费用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但投资顾问费、数据信息服务费、指数 使用费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外汇兑换损益;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47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 48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核算、估值事宜,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机构代 为履行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等受托人职责,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相关委托协议中订 明权责,并将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核算、估值中的 责任并不因委托事实的存在而免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49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0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三日, 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三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1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52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22、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法定假日和暂停交易公告;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5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54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55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试行办法》的规定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除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 方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56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57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 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为《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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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