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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
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部分基金基
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
金的名单及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参见附件。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
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于本公告
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咨询有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
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1月 30日 



附件一:相关基金的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3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4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5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6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7 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8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9 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0 华宝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12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3 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4 华宝服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5 华宝生态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6 华宝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7 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8 华宝中证 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9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20 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1 华宝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2 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3 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24 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25 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6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7 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8 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9 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30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31 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32 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33 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附件二: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媒体” 全文 “媒介” 一、前言 一、前言 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或其他媒体,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康系列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单位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 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单位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 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 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在 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 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 公告。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 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 行公告。


(四)定期报告


各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 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 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各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 公告。


2、中期报告:各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 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 60日内公告。


3、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 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 6 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 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 最后一日。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各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各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各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各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 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契约》及时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 事项包括: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 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6、任一基金基金经理更换; 7、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 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 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 发行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契约》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8、重大关联交易; 9、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任一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10、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期间的需要公告 的情形;


11、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或转换;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和转型;


14、基金的合并;


15、新增基金; 16、任一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1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基金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 券投资基金连续 40个工作日、连续 50个工 作日及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能触 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示性公告; 19、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基金契约》、《招 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 的内容完全一致。 各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 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 核,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 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契约》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各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各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各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各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和转型;


23、新增基金; 24、任一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 债券投资基金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续 50 个工作日及连续 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 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示性公 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基金合同” 全文 “基金契约” 一、前言 一、前言 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契约 二、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多策略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发行公告、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 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 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发行公告、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 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在 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 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 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 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介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 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 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 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 60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契约》是界定《基金契约》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契约》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 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 6 个月 结束后的 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 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及时报告并公 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 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9、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10、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的需要公告的情形;


11、暂停申购、赎回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基金的终止;


1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 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 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契约》、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15、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上。 4、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契约》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基金契约》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契约》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契约》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契约》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的法律文件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行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 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 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生态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生态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生态中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生态中国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全文 “指定媒介” 一、前言 一、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 最后 1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收益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另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熟时,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公告。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在 2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 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住所、基金托管人住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 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医药生物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大健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服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服务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服务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服务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价值发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事件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件。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二、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海外中国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 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第三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第 三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三日, 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第三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 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28.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法定假日和暂停交 易公告;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 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基 金托管人住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 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 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22、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法定假日和暂停交 易公告;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 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 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标普香港 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申购、赎回的 价格; …… (17)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申购、赎回的 价格; …… (17)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1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增设其他币种的基金份额;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本基金增设其他币种的基金份额;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全文 “指定媒介”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件。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 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自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 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标普石油 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本基金 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申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 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本基金 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申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 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 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 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 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 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 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 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 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 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 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 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四)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 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3.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 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转型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转型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转型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智慧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阅、复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新机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也 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也 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证监会备案。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个工作日,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个工作日,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A类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 A类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新飞跃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核心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万物互联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7、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 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 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标普美国 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17)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17)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增设除人民币、美元以外币种的 基金份额;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本基金增设除人民币、美元以外币种的 基金份额;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绿色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前言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 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日;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现金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其中,本 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仅限在本公司的直销中 心和公司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 份额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其中,本 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仅限在本公司的直销中 心和公司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 份额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4、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4、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在两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每工作日公告一 次,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六)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 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5、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6、 基金募集期延长;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动超过 30%以 上;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债务人出现可 能导致不能兑付的重大事件; 11、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4、 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1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七)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接受赎回申请; 16、 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7、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1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9、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20、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1、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2、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与服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24、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5、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6、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7、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其他重大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处, 供公众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变更;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以上;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超过 50%; 11、 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债务人出 现可能导致不能兑付的重大事件;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4、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5、 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16、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7、 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8、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9、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20、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21、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2、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与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23、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 0.5%; 24、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 形;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进行;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及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进行;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A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 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 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 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 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A 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A 类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 前 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 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4.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 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6.中国 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 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 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 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 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 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中证 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 10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 10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 10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华宝中证 1000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 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第八部分


华宝中证 1000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 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华宝中证 10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宝中证1000A份额与华宝中证1000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华宝中证 1000A份额 与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宝中证1000A份额与华宝中证1000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 值信息、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华宝中证 1000A份额 与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宝中证1000A份额与华宝中证1000B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华宝中证 1000A份额与华宝中证 1000B份额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华宝中证 1000A 份额与华宝中证 10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或华宝中证 1000A 份额与华宝中证 100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宝中证1000A份额与华宝中证1000B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华宝中 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华宝中证 1000A 份额与华宝中证 10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宝中证 1000A份额 与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宝中证1000A份额与华宝中证1000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中证 10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华宝中证 1000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华宝中证 1000A份额与华宝中证 1000B份额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宝中证 1000A份 额与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在开始办理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或华宝中证 1000A 份额与华宝中证 100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宝中证 1000A份额与 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宝中证 1000A 份额与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六)中证 10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华宝中证 1000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华宝中证 10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华宝中证 10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华宝中证 1000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华宝中证 1000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华宝中证 1000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 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华宝中证 10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18、华宝中证 1000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 19、华宝中证 1000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华宝中证 1000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 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3、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4、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证 1000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证 1000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军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 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 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 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证监会备案。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之 前,若本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低于 2亿元, 本基金有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并终止的,为使投资者在该对应日之 前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将在该对 应日之前发布临时公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 可能终止的风险;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之 前,若本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低于 2亿元, 本基金有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并终止的,为使投资者在该对应日之 前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将在该对 应日之前发布临时公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 可能终止的风险;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 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 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用,包括 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 3、持有的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 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 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用,包括 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 3、持有的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 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 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 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管理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 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 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标普沪港 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对 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对 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 市; 2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0、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 市;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基金管理人应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高端制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高端制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高端制造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