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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中小盘(590006)

中邮中小盘:关于修改旗下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1月 27日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首页 二〇一八年二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一、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三)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 订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 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 作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 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 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 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 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 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一、基金份 额的注册登记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三) 投资范围 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 算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 (三) 投资范围 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 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提前 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股票投资策略 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 算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 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股票投资策略 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 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提前 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 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五) 估值程序 (五) 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 会计和审计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3)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4)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 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 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一八年二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 算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 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 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六) 基金转换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六) 基金转换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 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 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益与 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相关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