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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稳健合赢(002278)

中邮稳健合赢:关于修改旗下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稳健合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1月 27日 
 
 
 
附件 1:《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 
 
章节 基金合同填报指引 基金合同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2004年 76月 268日颁布、同年 97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1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
内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3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4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5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6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8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9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11 的信 息披 露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年报及中期报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媒介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13 附件 2:《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4 托管协议











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4,998,303.4 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每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 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合同》 生效后,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毕,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 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5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含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 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16 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17 十六、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