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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A(007163)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A: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8年 8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1322号和机构部函〔2019〕624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9年 7月 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 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招募说明书进 行更新。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进行了更新。除非另有说明,招募 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本次未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32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环保 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 8月 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91,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 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 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 至 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 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年 2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 亚太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 Fuji Oak Hills公 司董事。自 2009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 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信用 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年 7月参 加工作。1994年 7月至 2013年 10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 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 10月 起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执行董事、总裁。2018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 计师。1998年 3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 负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 场部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 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总行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2019年 9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 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 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 目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 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 副经理,1989年至 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年至 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年至 2002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 2006年担 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年 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 1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基德律师 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 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 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 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教师、BOSCH讲席教授。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年投资行 业经历,曾任 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3 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 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 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 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 4月至 2014年 6 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年 1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 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 品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 10月至今,任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年 12月 10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8年 9月 5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9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 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 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 事。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4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 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 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 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 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 8月起,担 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 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 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 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 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年 5月 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 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 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年 5月 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上海财经大学国际会计学学士。2001年至 2007年就职于上 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07年加盟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浦银红利股票基金)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5 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 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浦银价值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6月至 2013年 9月兼任浦银安盛 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5月至 2016年 1月兼任浦银 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3月起,兼任 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4月起兼任 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褚艳辉先生,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 8月至 2008年 4月间曾 在上海信息中心担任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员。2008年 5月到 2010年 9月在爱 建证券公司担任制造与消费大类行业高级研究员,后在上海汽车财务公司短暂 担任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11年 4月加盟本公司担任高级行业研究员。2013 年 2月至 2014年 6月,担任本公司权益类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6月 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7月至 2018年 11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3月起,兼任公司旗下浦银安 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4月起,兼任浦银 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起,兼任浦 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 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6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7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8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9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 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 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 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0 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 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 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 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1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 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 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 具体执行的依据。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2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 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 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 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 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 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 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 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62只,QDII基金 3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4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 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 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 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 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 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A.银行、证券、期货公司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服务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6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15-20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15-20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服务热线: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7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服务热线: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服务热线:95521或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8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服务热线: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至 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至 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0楼 5 楼,7楼,8楼,18楼,19楼,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服务热线:95587或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号安联大厦 34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9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0 B.第三方销售 (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1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服务热线: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服务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栋汇付天下总部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2 大楼 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服务热线: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服务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千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服务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3 (1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服务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4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服务热线: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2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服务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2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服务热线:95193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服务热线:021-50206003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5 网址:www.msftec.com (2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6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 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 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 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 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 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 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 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 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 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8〕1322号文和机构部函〔2019〕624号注册,于 2019年 5 月 16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9年 7月 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 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5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 280,255,197.5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 214,063.47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764%。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环保 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9年 7月 9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9年 8月 9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0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1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 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元。 2、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2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 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0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0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N<30日 0.50% N≥30日 0.00%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3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例如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4 4、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如果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31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5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1)A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5%=56元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5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万份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 30天,假设赎 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6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7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 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给赎回申请人确认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期确认赎回申请,并以后续开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8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选择顺 延赎回的,即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9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0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1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环保新能源相关行业的股票,把握中国绿色经济转型升 级的投资机遇,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环保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宏观经济、估值水平、流 动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 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 稳定增长。 (二)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3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 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 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 别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 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 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 市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将通过各类流动性监控指标对流动性 做深入的针对性分析,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引 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 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 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 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 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 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 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 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 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4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 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 适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 率的利差。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中 小企业私募债不强制第三方评级。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 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 增收。信用分析系统分为行业、企业盈利水平、负债水平、担保增信四大子模 块,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所在行业地位,持续盈利能力,未 来负债偿债能力,债券增信措施进行量化评价,同时结合企业实地调研,上下 游尽职调查等基本面考察,对债券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定。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 债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6、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 价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 票居的投资。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股票投资策略 1、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代 表环保新能源等相关行业股票,并保持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对相关行业及上 市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和研究分析,投资于具备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对属于 环保新能源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5 本基金将在资源管理、清洁技术和产品、污染管理领域中生产环保设备、 提供环保服务以及供应清洁技术和产品的上市公司定义为环保行业上市公司。 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 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视实际情况调整下列环保类股票。具体相关 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业: (1)新能源开发及高效利用 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 气能等开发利用;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的设备、服务和运营, 传统火电的清洁改造,智能电网、分布式能源、特高压输电,以及受益于能源 体制改革的公司。 (2)污染防治 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 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等,包括设备、服务和运营等全产业链。 (3)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农牧业节水灌溉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以及水资源 综合利用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含海水淡化、苦咸水、微咸水、再生水和矿井水 处理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及服务等。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 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等。 (5)新能源 新能源交通产业链、包括电机、电控、电池、整车生产、充电服务等,工 业节能及建筑节能,包括电机变频节能、余热余压利用、LED照明、合同能源 管理等。 2、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考察行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行业定价能力、行业发展趋势、 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成熟程度、行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来构造本基金选股策 略。 (1)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6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 力,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 的行业。 (2)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关行 业发展的国际经验,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行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律、居民收 入支出变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成本控制能 力;b,现有竞争状况;c,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替代品的威胁 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 集中度的行业。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 模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具体策略上,主要从定量分 析、定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结合上市公司 的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 流指标等 5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数据 可以信赖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利 能力指标、增长趋势指标、运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 (2)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同 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和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7 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并重点关 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 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 本优势,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 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 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 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良好的治理 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 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 相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 要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 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市 净率指标(PB)、市盈率指标(PE)、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市值/ 标准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指标(EV/EBITDA)。 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 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 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 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 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8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 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 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与环保 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9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0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7)、(15)、(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1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收益率、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沪深 A股中挑 选日均总市值较高的 50只低碳经济主题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具备市场覆盖度 广、代表性强、流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点。它能够反映在中国内地 上市的低碳经济类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 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 有很高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2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5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6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7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8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 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9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1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 率,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 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息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4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7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8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9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0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1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 披露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4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 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 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5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为混合型产品,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组合的集中度方面有较好的控制,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6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 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 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运用公司内部的基本面财务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 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然而,宏观经济、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数的估计等将 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的风险。本 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基于预 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 险。 3、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7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 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 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 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 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九、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8 票的初始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本基金基金净值 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 购、赎回本基金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2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3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4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5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6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7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类别的除外);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8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9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0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1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持基金 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2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 权。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3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5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6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7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8 次月前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 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环保新能源相关行业的股票,把握中国绿色经济转型升 级的投资机遇,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9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环保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与环保 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0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1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7)、(15)、(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2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3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5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7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本基 金界定的环保新能源主题相关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 于环保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8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与环保 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9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7)、(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1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2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 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 (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3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4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 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5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6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 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 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7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8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 账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 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 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 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 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 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 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收取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自行定制 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如基 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及 APP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 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 各类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 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 7*24小时查询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 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 热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3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3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二)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