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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双鑫债券A(003680)

华润元大双鑫债券:关于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需对《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作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 
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于官网。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旧版条款 新版条款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
律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
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润元大润泰双 薪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增加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 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 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理办法》修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后 10年。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