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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稳健(200009)

长城稳健: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及《长城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长城稳
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
行修改,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本基金
管理人已就本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
本公告附件《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二、自2019年11月20日起,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
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同时根
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相应
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
nd.com.cn)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五)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6.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6.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稳健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
11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97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56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
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
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
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
)
-
(
8)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
规定的第(
9
)、(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九、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
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
3
)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
3
)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2
日内在指定指定媒体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