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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定期开放A(000546)

兴业定期开放:《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和释义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2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前言和释义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
为准。 
3 
 
前言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
4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
5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6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本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本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7 
 
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8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9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 融广场 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10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2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13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1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15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16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19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21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2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23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4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25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6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7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28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2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30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1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新增: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 融广场 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 定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 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32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 政编码:200120)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兴 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33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 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 60日 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 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 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行复核,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34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 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认。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 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 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35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 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 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 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 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 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 36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 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 分。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发布。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 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4%。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37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 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 38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 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机构可酌情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 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机构可酌情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9 告。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