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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聚利(001272)

兴业聚利:《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和释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前言和释义


新增: 2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 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4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广场 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 官恒秋


5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的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7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8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9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10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11 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 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12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3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14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5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6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8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19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0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21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22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3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24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 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 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 25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 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 规则为准。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 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 则为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26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 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报表的编制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 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 28 管人复核后,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管人复核后,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29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30 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