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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A(002659)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兴业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兴业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中 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融广场 7号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金报告; 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第十八部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 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关于审议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册后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 站上。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关于审议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后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兴业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融广场 7号楼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特定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七、交易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清算交收安 排 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日内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 后的 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 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 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 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 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益分配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 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公布。 十、基金信 息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 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 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 分。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 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