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业14天理财A(003430)

兴业14天理财:《兴业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兴业 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和释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2 
 
险。 
前言和释义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
为准。 
前言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3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4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 融广场 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5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6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8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9 本为准。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10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 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 12 金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 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13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14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5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16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25%,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以 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 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25%,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以 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 形;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1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19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20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1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2 《兴业 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新增: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 融广场 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 定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23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年 02月 18日);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年 02月 18日);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24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 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 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 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 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 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25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 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26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 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27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28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