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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丰泰债券(002445)

兴业丰泰债券:《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前言和释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2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前言和释义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
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 为准。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丰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3 出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4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5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 融广场 7号楼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层 6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8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9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1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1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12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3、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13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1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16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17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18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20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 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21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 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22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23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24 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5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6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新增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融广场 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27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 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 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 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 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 28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 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 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复核更新的 29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30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 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诚实信用,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 31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 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公开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 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