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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005339)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中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 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 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 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 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 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 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将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将对 A类及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C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融广场 7号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 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 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 间由于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 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 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 站上。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媒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26、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披露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年。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披露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融广场 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 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 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 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 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 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 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 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 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 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估值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估值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估值和 会计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法规要求,复核更新的招募说明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 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