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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机遇债券(005717)

兴业基金:《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和释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前言和释义


新增: 2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前言和释义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3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 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增: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 4 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5 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 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6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7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 财产的具体归入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 财产的具体归入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本基金将对 A类及 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及 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8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9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0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除外; 一、召开事由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12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售服务费率除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13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14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15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16 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 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18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19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20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 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21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 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22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23 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4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5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6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2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30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 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 31 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32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33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4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增加: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财富金融广场 7号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资产管理 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 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35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36 为。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 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 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 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 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 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五)基金现金分红 37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38 估值和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复核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9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40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41 投资目标等。 投资目标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