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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奕祥混合(002338)

兴业奕祥混合: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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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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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兴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年 12月 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29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6年 2月 3日成
立。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年 2月 11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
之后 3个工作日(含第 3个工作日),即 2019年 2月 11日至 2019年 2月 14日。自
2019 年 2月 15 日起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兴
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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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
知价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品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
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
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8月 14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
基金合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1月 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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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0 
七、基金的存续 .....................................................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九、基金的投资 ..................................................... 65 
十、基金的业绩 ..................................................... 7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9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七、风险揭示 .................................................... 10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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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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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转型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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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奕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 间截止日的次日,即“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2、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和广场 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 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历任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 团)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职称。曾任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企业金 融总部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中保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杭州华智融科股权投资公 司总裁。 陈华锋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尚德商学 院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德州农工大学梅斯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终身教职),清华 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副教授(终身教职)。现任复旦大学泛海金融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MBA项目学术主任。 陈汉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厦门大学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等职。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同业业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职务。现 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 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郎振宇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 经理助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部综合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楼怡斐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鞍山证券上海管理总部宏观研究员、 富国基金交易部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总监。现任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小企业部总 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集 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 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沈 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上 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张玲菡女士,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莹女士,硕士学位,CFA。11年证券投资经历。2008年 7月至 2012年 5月, 在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从事债券交易、债券投资;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从事组合投资管理;2013年 6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4年 3月 13日至 2015年 7月 24日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2月 12日至 2016年 3月 30日担任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月 10日至 2019年 5月 15日担任兴业稳 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月 10日至 2016年 12月 12日担任兴业稳固收益两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6日至 2017年 4月 28日担任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23日至 2017年 4月 28日担任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 2日至 2017 年 4月 28日担任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28日起担任兴 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24日至 2018年 5月 24日担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兴业 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8日起担任兴业瑞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6月 13日起担任兴业奕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丁进,于 2019年 3月 7日至 2019年 8月 27日任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胡斌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徐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货币与利率投资团队总监。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公募债券投资团队总监。 陈子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制 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控制 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如图 1 所示: 图 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障 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事 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实 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致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投资 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 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建立严 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中 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性, 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投 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 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告面 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 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 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 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 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 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 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 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6只,QDII基金 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销售机构(除直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010-95566 网址:www.boc.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赵天杰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于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网址:www.nbcb.com.cn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号 邮政编码:653100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2791676 网址:www.ynhtbank.com 客服电话:0877-96522 11)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号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电话:0371-67009698 传真:0371-67009097 联系人:焦明飞 客服电话:967585(河南地区)


4000-967585(全国地区) 公司网址:http://www.zzbank.cn/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幢 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 26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王超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邮政编码:51030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1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恒安大厦 10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号北美广场 B座 12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栋 23层 01、0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栋 23层 01、04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室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王骁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2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7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陈洁 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2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江卉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 A座 4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30)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 徐璐 电话:400-820-5999 网址:http://www.shhxzq.com (3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3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9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95193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3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3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T3 A座 19层 邮政编码:100102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4000-618-51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3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 5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沈晨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https://www.jnlc.com (37)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室 邮政编码:225100 联系人: 苏曦 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3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邮政编码:21004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人: 张慧 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9)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 A座 1505室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 www.datangwealth.com (40)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4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 A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邮政编码:100000 联系人:董宣 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s://www.yilucaifu.com/ (4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4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号 201室 A区 056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栋 2楼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0311 网址: https:// www.hotjijin.com/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9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常萌 电话:010-59287105 网址: http://www.gomefinance.com.cn (4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张婷 电话:18017373527 网址: https://www.wg.com.cn/ (4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号中环国际 1413室 邮政编码:21000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联系人:孙平 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大掌柜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33楼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 禾青 电话:40018-95561 (4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 14、16、17楼 邮政编码:51803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3882 网址:www.cgws.com (50)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赵栋一 电话:0371-85519823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5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 戎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1809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5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人:李雯 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5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400-818-800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网址:https://www.myfund.com/ (5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站:https://www.95579.com/ (5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57)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号 1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号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侯春良 电话:400-11-96668 网址:www.qr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 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2)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和广场 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联系人:许野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 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和广场 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 4月 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 孙维琦 经办注册会计师: 孙维琦、杨巧玲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兴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81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 1月 18日至 2016年 1月 29日进行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2月 3日生效。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年 2月 11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业奕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 之后 3个工作日(含第 3个工作日),即 2019年 2月 11日至 2019年 2月 14日。自 2019年 2月 15日起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兴 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失效。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原兴业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后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其持有期将从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通过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除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机 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500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 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赎回时,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除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外,机构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份,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份,投资者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 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3%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N≥180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长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注:此处 1个月按 30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3%,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98,716.68元 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元 申购份额 = 98,716.68/1.017 =97,066.5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 2年赎回 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0.00=101,7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含不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笔赎回申请以及单笔大额赎回申请中 20%以内的部分),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全部办理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该部分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可处理的赎 回申请,应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份额。 对于上述各种情形下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可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和/或开 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积极把握个股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 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6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及现金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Melva 资产评估体系,通过考量宏观经济、企业盈利、流动 性、估值和行政干预等相关变量指标的变化,评估确定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 资产的配置比例。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股票投资策略 1)盈利能力股票筛选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采取自下而 上精选个股策略,利用ROIC、ROE、股息率等财务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构成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备选池。 2)价值评估分析 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价 值评估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 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 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灵活进行运 用,努力从估值层面为持有人发掘价值。 3)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 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 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外 部合作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调研,对上述结论进行核实。 4)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 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 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 券投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 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的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 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 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 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 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6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现金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7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 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 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 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 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 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272,697.50 97.88 其中:债券 54,272,697.50 97.8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90,256.09 0.52 8 其他资产 886,160.59 1.60 9 合计 55,449,114.1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0,891,280.00 19.7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829,000.00 8.7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829,000.00 8.76 4 企业债券 28,650,096.00 51.9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902,321.50 17.9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272,697.50 98.4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 019611 19国债 01 109,000 10,891,280. 00 19.75 2 132004 15国盛 EB 50,000 4,926,500.0 0 8.93 3 160210 16国开 10 50,000 4,829,000.0 0 8.76 4 148003 6 14赣开 债 100,000 4,151,000.0 0 7.53 5 158017 2 15锡山 债 50,000 4,124,500.0 0 7.4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914.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2,645.05 5 应收申购款 600.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86,160.5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04 15国盛EB 4,926,500.00 8.93 2 132015 18中油EB 1,938,222.00 3.51 3 132011 17浙报EB 1,888,000.00 3.42 4 132012 17巨化EB 992,000.00 1.80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本基金本报告末未持有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02月 15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2月15 日(基金转型 日)至2019年 6月30日 0.81% 0.05% 3.52% 0.49% -2.71% -0.44% 注:1、转型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收益率*70% 2、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年 2月 11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 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自 2019年 2月 15日起兴 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兴 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金基金合同》于同日失效。转型后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投资”项下内容。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位以内(含第 4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依照《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9)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0)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4)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9、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元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元面值或 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情形下赎回申请被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 估值被暂停等措施。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匹配。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 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 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 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赎回申请的办理或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 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 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支付、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或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者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收取短期赎回费; (4) 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 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六、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 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 征。 七、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 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和广场 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 官恒秋 成立时间:2013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6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现金资产不得低 于基金资产的 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6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现金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60%;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上述第(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有关法规 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 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 账户及交易编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本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本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更换基金托管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3、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等原因有可 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 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 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1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兴业奕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9-02-02 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提示性公告 2019-02-02 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公告 2019-02-14 4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02-14 5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02-14 6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2-14 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沈阳分公司的公告 2019-02-16 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2-18 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2-18 1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西安分公司的公告 2019-02-26 1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11 1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19-03-27 13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14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15 关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03-30 16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1季度报告


2019-04-18 1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04-19 18 郑重声明 2019-04-27 1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事宜的公告 2019-04-30 2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04-30 21 关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电子渠道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15 2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天天基金交 易限额的公告 2019-05-27 23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06-15 2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9-06-17 2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 告


2019-06-2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2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6月 28日旗下基金净值(收益)


2019-06-28 2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6月 30日旗下基金净值(收益)


2019-06-28 28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2季度报告


2019-07-19 2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为销售机构 以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7-27 3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07-27 3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太原分公司的公告 2019-07-31 3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9-08-03 3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8-05 3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石家庄分公司的公告 2019-08-0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ib-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