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005706)

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前言和释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前言和释义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前言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龙腾双益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
财富金融广场 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
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
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
情况。
(十五) 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
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
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五)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
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六) 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
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号
财富金融广场 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 7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特定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兴
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新增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
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
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
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
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相关信息、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
息披露、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的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
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
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
息披露、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
息、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息披
露、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的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
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