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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新材料(001158)

工银新材料: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10日证监许可﹝2015﹞381号文注册。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其风险高于 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 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并更新基金管 理人主要人员情况,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0月1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4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8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 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 2011年 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 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 拥有超过 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 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 9月 至 2019年 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于 2004年 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 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 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 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 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 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 任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 指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 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 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 博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 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 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 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 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 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 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 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 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 7月至 2002年 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 10月至 2003年 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 6月至 2006年 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月至 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 4月至 2005 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剑峰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化工行业研究员; 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上游研究团队负责人、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19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2015年 4月 28日至 2018年 3月 2日管理本基金。 孙楠先生,2016年 9月 19日至 2019年 3月 13日管理本基金。 陈小鹭先生,2016年 9月 22日至 2019年 8月 14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 2月 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年 1月 28日至 2014年 12月 5日,担任工银瑞信 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月 20日至 2018年 8月 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月 20日至 2017年 5月 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年 10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月 18日至 2018年 8月 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2月 16日至 2017年 12月 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12日至 2018年 12月 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 8月 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12月 27日至 2017年 4月 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3年 2月 7日至 2017年 2月 6日担任工银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年 2月 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7月 4日至 2018年 2月 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 19日起至 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5月 26日起至 2018年 6月 5 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黄安乐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 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 11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9月 23日至 2019年 2月 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 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 22日至 2017年 10月 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4月 28日至 2018年 3月 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月 29日至 2018年 11月 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 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1日至 2019年 1月 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 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1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 在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副总经理,2016年 12月 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1月 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 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 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 1995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年至 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 年至 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 年至 2018年 6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 学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 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 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 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42万亿 元,实现营业收入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2.00亿元。根据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28位,按总资 产排名第30位,跻身全球银行30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最新榜单,兴业 银行以426.216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 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 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运行管理处、稽核监察处、产品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4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亿元,基金份额合计亿 8923.86亿份。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日期:1988年 8月 26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4)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客户咨询电话:95357 (1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16)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 6楼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号志远大厦 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号华远企业号 D座 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19)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孙菁艺 电话:0533-2178888-9910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0)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1)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2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金融街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2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王盈虚 电话:0571-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1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28)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29)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http://www. ynhtbank.com (30)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31)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3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3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9)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000 传真:0731-84409009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365-058 网址:www.dayouf.com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4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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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5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5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www.zhixin-inv.com (57)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 1幢 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8)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号中国中期大厦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9)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 6-C号地 3号楼 2层 2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号曙光大厦 C座 1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联系人:万里峰 联系电话:010-58276999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6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6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6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号 201室 A区 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栋 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服电话:8621-34013999 网站:https://www.hotjijin.com/ (6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6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8)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 15层办公楼一座 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htfund.com (6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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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7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wealth.cn (7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 5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7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6楼 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号院国际电子城 b座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7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7)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 D座 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7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9)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 B座 32K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80)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转 3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http://jr.tuniu.com/ (8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83)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8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8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 19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 19层 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fundsure.com (8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9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号 1幢 4层 1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010-89188345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9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9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7)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号奎科大厦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3月 10日证监许可【2015】 381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4月 28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 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年 5月 1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受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30% Y≥2年 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 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 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我国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的背景下,以新能源、新材料行业为投资主题,重点关注 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精选个股,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力争通过主动管理实现超越业 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 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于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规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PMI水平、GDP 增长率、M2增长 率及趋势、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 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基金对大类 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的衰退和政策刺激 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2、股票选择策略 (1)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的界定 新材料行业包括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 高品质特殊钢材、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 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新能源行业包括 核能、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太阳能热利用、风力发电、智能电网、生物质能。本基金界定 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包括以下三类公司:1)属于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与材料指数 的成分股的上市公司;2)属于中信证券一级行业指数中分类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 基础化工、建材、煤炭行业的上市公司,经过产业升级与技术改造,未来可以提供的产品或 服务隶属于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的;3)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新材料、 新能源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相关指数的成分股或中信证券调整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行业的界定方法进 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原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类上市 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等,本基金持有的上述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 ? 公司经营状况评估 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链长、结构复杂、技术先进、市场开放程度高,是典型的高技术产 业,具有技术密集、附加值高、创新变化快、上市公司差异大、成长空间大等特点。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判断公司 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产品创新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研发团队,研发投入高和市场转化能力的上市公司股 票。 技术壁垒方面,选择进口替代、专业性强,技术壁垒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 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优势取决 于企业战略、产品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的企业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1)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2)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3)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产品质量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4)具有较强行业发展趋势判断能力或引领行业发展能力。 本基金认为,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能够在行业内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并给投资者带 来良好回报,从而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 财务分析 从资产流动性、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变化趋势,考察企业 持续发展能力,并力图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剔除存在重大陷阱或财务危 机的公司。本基金将对那些财务稳健、盈利能力强、经营效率高、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金融企 业给予较高的评级。 ? 投资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 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增长性指标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估。在综合评 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每一只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流折现模 型(DCF模型、FCFF模型、DDM模型等)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 的市场价格,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水平、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 变动趋势,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 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 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 定投资方案。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 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 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 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 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指一级行业材料指数收益率×4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2、选择理由 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和中证全指一级行业材料指数较好的反映了新能源与新材 料行业的股票市场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新能源、新材料行业股票投资业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 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 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本基金对中证全 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中证全指一级行业材料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分别赋予 40%、40%和 20% 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 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与新材料行业股票,其风险高于 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基金投资于新材料与新 能源行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新材料、新 能源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原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类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新材料、 新能源行业等,本基金持有的上述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 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整;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0%–9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7)、(19)项以及第(1)项中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9年 1月 1日起至 3月 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90,280,517.84 87.53 其中:股票


1,690,280,517.84 87.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788,000.00 0.25 其中:债券


4,788,000.00 0.2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6,500,000.00 3.9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3,671,395.59 7.96 8 其他资产


5,844,651.70 0.30 9 合计





1,931,084,565.13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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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01,105,613.75 10.45 C 制造业 1,242,694,077.75 64.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9,755,000.00 2.5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9,795,521.18 6.75 J 金融业 34,463,805.16 1.79 K 房地产业 32,466,500.00 1.6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90,280,517.84 87.8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309 万华化学 2,700,000 122,931,000.00 6.39 2 600406 国电南瑞 3,500,014 73,885,295.54 3.84 3 601012 隆基股份 2,650,000 69,165,000.00 3.59 4 002157 正邦科技 4,000,000 65,160,000.00 3.39 5 600352 浙江龙盛 3,500,000 60,200,000.00 3.13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6 601766 中国中车 6,400,000 58,240,000.00 3.03 7 000723 美锦能源 6,000,000 55,380,000.00 2.88 8 000708 大冶特钢 4,200,019 52,374,236.93 2.72 9 002202 金风科技 3,570,076 51,944,605.80 2.70 10 600346 恒力股份 2,800,000 51,800,000.00 2.6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788,000.00 0.2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88,000.00 0.2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54 通威转债 47,880 4,788,000.00 0.25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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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1,369.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08,961.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261.26 5 应收申购款 142,059.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44,651.70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4.28-2015. 12.31 -9.20% 3.86% -19.50% 2.39% 10.30% 1.47% 2016年 -24.01% 2.05% -3.95% 1.46% -20.06% 0.59% 2017年 6.96% 1.28% 3.26% 0.79% 3.70% 0.49% 2018年 -28.32% 1.34% -25.30% 1.16% -3.02% 0.18% 2019.1.1-2019.3 .31 24.01% 1.24% 19.20% 1.18% 4.81% 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今 -34.40% 2.15% -28.91% 1.46% -5.49% 0.69%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5年 4月 28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4月 28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 进行估值;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 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 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 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证券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 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 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 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 定因素。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 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 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 资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 赎的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 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 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 资安排。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 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其中周一至周五的人工服务时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人工 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 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或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其中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8:30--21:00, 周六至周日工作时间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 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 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 购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2-12;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通兴业银行支付渠道并进行 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12-17;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9倾心回馈”基金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2-24;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 银行、网点低柜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2-28;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信证券基金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9-03-05; 6. 关于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9-03-14;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3-29;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9-04-01;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4-01;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 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9-04-03;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4-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 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 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 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 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 能源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基金投资于新材料与 新能源行业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新材料、 新能源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原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类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新材 料、新能源行业等,本基金持有的上述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将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整;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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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7)、(19)项以及第(1)项中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一年度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调整一次,并在不迟于调整前的 2个工作日, 将更新后的股票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该项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 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 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6、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 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 期转账业务,基金财产的期货结算账户应在基金托管人下属网点开立。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 进行估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 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 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