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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增辉定开债券发起式(006163)

融通增辉定开债券发起式: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五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五次集中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 11月 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融通增辉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616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7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增辉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9年 11月 11日 
赎回起始日 2019年 11月 11日 
注:1、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一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一至
二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第五个封闭期自 2019年 8月 9日起至 2019年 11月 9日止,第五个
开放期开放两个工作日,自 2019年 11月 11日 9:00起至 2019年 11月 12日 15:00
止,第六个封闭期自 2019年 11月 13日起至 2020年 2月 13日止。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2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为10万元。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具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7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 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为10份(如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
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90日 0.50% N≥90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少于 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 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不少于 7日时,其所对应的 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在深圳、北京和 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和网上直销。 7. 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7.3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五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9.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3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对《信息披露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信息披露办法》于同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本公告中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与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不一致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修订后的《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执行。 9.4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 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了解相关情况。 9.5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