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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活期通货币: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 目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11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22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23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24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6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7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29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31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 32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3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3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33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法定代表人:阮红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010)85159352 传真:(010)85130975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鉴于: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和能力;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 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 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 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日期:2005年 11月 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壹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6 年 7月 08 日);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 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1.2.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1.2.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1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6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4)、(10)、(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7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 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3.1.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8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 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 送对方,收到方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 单变更时间以收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损失和责任。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 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1.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9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3.1.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 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 提前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3.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3.2.3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0 人。 3.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3.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2.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4.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 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1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5.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1.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 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 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1.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1.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1.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2募集资金的验资 5.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5.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5.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5.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3.1 基金托管人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2 金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开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的电子密钥和密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基金托管人并承担网上银行操作及账户安全、保密义务等产 生的相关责任。 5.3.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5.3.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4.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4.2 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4.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5.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5.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5.5.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本。 5.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5.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3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勤 勉履行定期查询等合理注意。 5.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 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如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保管的合同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件为准。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 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回函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6.2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4 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 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3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6.3.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 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 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 指令进行形式审核,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 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 6.3.2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 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 6.3.3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 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 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 容及印鉴、签名及权限是否与授权通知中确定的预留印鉴和被授 权人签字样本形式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 6.3.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6.3.5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6.4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6.4.1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5 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6.4.2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 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6.5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 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不予执行,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 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6.6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应在发 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 成直接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7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 至少 1个交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 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 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之时 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5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 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 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7.1.1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7.1.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7.2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6 7.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形式复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基 金托管专户中扣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2.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2.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 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 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 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 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3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7 7.3.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 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3.2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 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 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 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7.4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 议当事人的责任 7.4.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 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 项。 7.4.2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 个开放日 16:00 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 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7.4.3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 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 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日 15:00之前 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资金交收日中午 12:00前进行划付。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因 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8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 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8.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8.2.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2.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9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变现价 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 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当估值 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 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 上涨。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 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3估值错误处理 8.3.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8.3.2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3.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 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8.3.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3.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 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 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 8.3.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 的,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8.3.7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8.4基金账册的建立 8.4.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8.4.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1 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8.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8.5.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8.5.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8.5.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8.5.4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 各自留存一份。 8.5.5 基金托管人在对月度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5.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8.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2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9.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9.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9.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 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 定。 9.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3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 结转(如遇节假日可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9.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0.1保密义务 10.1.1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 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 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 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10.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10.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10.2.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协议规 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10.2.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4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10.2.4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10.2.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 10.2.6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3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0.4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 金托管人报告。 10.5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11.1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5 11.2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个工作日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11.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11.4 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证券 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诉讼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11.5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验资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也不列入基金费用。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6 1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7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12.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2.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3.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2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7 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13.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8 有关的名称字样。 14.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4.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4.3.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4.3.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14.3.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9 14.4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15.1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5.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1.2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15.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5.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15.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 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15.1.6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15.1.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未能独立,其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15.1.8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15.1.9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5.1.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0 为。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6.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6.1.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1.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6.2基金财产的清算 16.2.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6.2.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 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16.2.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16.2.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 例,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16.2.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16.2.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 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7.2 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可以免责: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2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 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17.3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 “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 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 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 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 损失。 17.4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7.5 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7.6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 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7.7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17.8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3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9.1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 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19.2 本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19.3 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19.4 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20.1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 人在本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注明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 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 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1.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 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及时向 其他当事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 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 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 21.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 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 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1.4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4 (本页无正文,为《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 署页) 基金管理人(盖章):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盖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北京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