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货币:关于修改“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对《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 议》进行修订。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是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已履行 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正式施行。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将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hinanatur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 司客服电话(400-098-4800、021-60374800)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附件一:《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附件二:《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附件一:《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全文 媒体 媒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特订立《天治 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释义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根据相应法律法 规的调整,更新该释义 二、释义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 更新该释义 二、释义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根据《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 问题的规定》第 6 条,更新该释义 五、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运作办法》第 41 条修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或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管理办法》第 14 条修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9、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第 12 条补充 根据《管理办法》第 14 条补充 调整序号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第 12 条补充 根据《管理办法》第 17 条补充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法定代表人:单宇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根据《基金法》的表述修改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根据《基金法》的表述修改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根据《基金法》第 46 条修改 根据《基金法》的表述修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根据《基金法》第 83 条修改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第 43 条补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基金法》第 86 条补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基金法》第 86 条补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根据《运作办法》第 48 条修订 根据《基金法》的表述修改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根据《运作办法》第 48 条修订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根据《运作办法》第 48 条修订 补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的事项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根据《基金法》第 102 条修订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期限限制的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具体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管理办法》第 4 条修 订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决策程序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 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债券 投资策略、个债 投资价值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 资组合(或拟 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产品开发与金融工程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 理小组。 本基金具 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产品开发与金融工程部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债 券投资策略、个债投资价值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5、风险控制 产品开发与金融工程部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 能够了解投 资组合(或拟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修改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依据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的限制,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确定为银行 6 个 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 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最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之一。 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最易 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之一。 依据《管理办法》第 9 条删除,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但第 11 项另有约定除外;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17、除上述第 13、14 项外,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第 13 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 13 项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 1、7、10、15、16 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变动、 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管理办法》第 9 条修订 根据《运作办法》第 32 条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第 6 条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第 7 条修订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 定》第 7 条补充 根据《管理办法》第 6 条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第 7 条修订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 项的通知》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第 32 条补充 调整序号 十二、基金的投资 (九)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通知存款、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 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1 年以内(含 1 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 确定:发出取款通 知前,剩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种计算,发出取款通知后,剩余期限为计算日到约定取款日之间的实际剩余天数。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 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为止。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 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九)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 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 问题的规定》修订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与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根据《管理办法》第 5 条修订 《管理办法》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一)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基 金法》第 73 条修订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三)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 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 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并按其他公允价 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 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 问题的规定》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第 12 条修订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临时报告 (18)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的,至少披露发生日 期、偏离度、原因及 处理方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18)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 12 条修订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根据《运作办法》第 48 条修订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第 48 条修订 附件二:《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全文 媒体 媒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法定代表人:单宇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或“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订立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或“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天 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管理办法》第 4 条修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 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但第 11 项另有约定除外;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7、除上述第 13、14 项外,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 合以下规定: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第 13 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 13 项 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 1、7、10、15、16 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管理办法》第 9 条修订 根据《运作办法》第 32 条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第 6 条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第 7 条修订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 定》第 7 条补充 根据《管理办法》第 6 条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第 7 条修订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 事项的通知》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第 32 条补充 调整序号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 规定,就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更新情况修改 十一、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列支的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不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列支的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 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 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补充临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的事项 十五、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根据《基金法》修订情况调整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 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 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根据《运作办法》第 48 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