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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其他事项·······························································································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亿元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管理人在进行期权投资前,务必须与托管人就交收结算、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行沟通确定,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封闭期内,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转型后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基金之前,投资限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除封闭期外,本基金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处于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基金不包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含在此条投资限制。 (2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的约定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基金之后,投资限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的约定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实 际情况与托管行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 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 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 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 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前,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比例。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十)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为: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 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 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 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该必需的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 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 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 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 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 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 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个工作日内,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 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个工作 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 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若基金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 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 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 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 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点前完成融资,用以完 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日上午 11: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 人须于 T日日终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 以便基金托管人 履行 T+0预交收职责;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 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 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 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 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 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 认。其中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 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日的 15:30分,为保证 RTGS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 时点为 T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日 15:30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 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 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 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发送有关数 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个开放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 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合同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货币市 场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④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⑤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关公告、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证券、期货账户开 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 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