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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货币B(000740)

兴银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23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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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23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与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各基金的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旗下23只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兴银现
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银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大健康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丰润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汇福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上海清算所3-5年中高等
级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收益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兴银鑫日享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
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基金份额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
修订,上述基金及基金合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见附件。 
2、上述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
布。








2 3、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基 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上述相关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上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hffunds.cn)或拨打全 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11月 2日 3 附件 1: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4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第七部分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6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7 露的信息资料。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9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11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3、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1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13 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4 附件 2: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5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4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19 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21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22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23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24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25 附件 3: 《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26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27 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29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30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31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3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3 29、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 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30、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3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 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5、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34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35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36 附件 4: 《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释义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38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39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4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41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4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43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44 27、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3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45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46 披露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47 附件 5: 《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48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50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52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5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54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55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 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销售。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 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56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57 附件 6: 《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长益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兴银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名而来。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长益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名而来。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8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59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60 与分配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63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 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 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64 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九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5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66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二十五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67 附件 7: 《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长盈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兴银长盈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名而来。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长盈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名而来。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8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71 披露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72 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 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 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74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75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76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二十五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77 附件 8: 《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78 释义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7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82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3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85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86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 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 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7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同步更新 88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89 附件 9: 《兴银长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90 释义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1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2 和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93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94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9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97 25、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98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99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五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00 附件 10: 《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01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02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103 有人大会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104 披露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105 说明。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10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107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108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09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110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11 附件 11: 《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 112 释义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113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114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115 披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日 期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16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17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118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即将触发自动终 止条款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即将触发自动终 止条款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19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20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21 附件 12: 《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本基金由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兴 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兴 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和 对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由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兴银 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兴银双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和 对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释义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23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12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126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127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128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129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130 披露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31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32 附件 13: 《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33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134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3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3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137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138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39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40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14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42 基金财产的 清算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43 附件 14: 《兴银上海清算所 3-5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上海清算所 3-5 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兴银上海清算所 3-5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上海清算所 3-5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上海清算所 3-5 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上海清算所 3-5 年中高等级优 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144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14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46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148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149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150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151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152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53 附件 15: 《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154 释义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155 义务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156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157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58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159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160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61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162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63 基金财产的 清算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64 附件 16: 《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三、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65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16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167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168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日期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169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70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1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172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74 附件 17: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75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76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742.6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742.63亿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77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1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79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180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181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182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183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8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85 附件 18: 《兴银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86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187 义务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8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89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190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9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92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193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194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整、及时。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95 附件 19: 《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196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197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98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9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200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201 披露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202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清算报告 203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204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205 附件 20: 《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206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207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0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209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10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2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12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3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3、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1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15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216 附件 21: 《兴银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银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217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4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2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19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220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221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222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23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4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 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225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同步更新 226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227 附件 22: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228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22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30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231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232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233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234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235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236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237 附件 23: 《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年报 年度报告 全文 半年报、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238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239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4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 4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40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241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242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24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44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245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246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