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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食品A(001631)

天弘食品: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5 年 6月 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92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募集注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月 2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1 招募说明书(更新)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本基金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其他内容未更 新,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19年 10月 2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01月 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九、基金的投资


......................................... 65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7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8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十八、风险揭示


.........................................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48 3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2 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以及《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食品 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 员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标的指数:指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8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 2004年 11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博 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 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支付宝(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君 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 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 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 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年 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 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1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 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研究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2006年 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 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瑶女士,金融学硕士学位,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 7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交易员、交易主管,从事交易管理,程序化交易策略、基差交易策略、融资 融券交易策略等研究工作。历任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2018年 9月)、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2018年 9月)、天弘中证 1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2018 年 9月)、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2018年 9月)、天弘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2018 年 9月)、 天弘中证休闲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2018年 10月)。现任天弘中证医药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计 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14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 证 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沙川先生,南京大学数学硕士学位,9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2013年 9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天弘量化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月至 2019 年 8月)、天 弘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8月至 2019年 8月), 现任天弘中证医药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食品饮料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任职时间:2015年 7月至 2017年 4月。 张子法先生,任职时间:2017年 4月至 2019年 10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 招募说明书(更新)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17 招募说明书(更新)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1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吴俊文





成立时间:1995年 10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年 1月 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年 10月 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 2017年末, 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 6255亿元,净资产 1497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6.5%)。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 5家,分别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主要控股子公司 1家,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山东省、 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 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中信证券秉承创新 2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专业化的经营理念,在各项业务领域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 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 产品、估值核算、业务结算、监督稽核、综合等服务。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2年以上托 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学学 士,2000年 6月至 2014年 6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经 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 年 7 月起 任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年 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三)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2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四)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六)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七)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八)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 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 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23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 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号月坛大厦 A座 20层





电话:(010)83571789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 30层 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联系人:张欣露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层 05室





电话:(020)38927920





联系人:周波 25 招募说明书(更新)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 4号楼 3401





电话:0755-32980136





联系人:胡珊珊





(7)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65号中海国际中心 F座 705-707 号





电话:028-65159777





联系人:谭博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50979356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电话:86-573-82099660





传真:86-573-82097275








联系人:余舟





客服电话:0573-96528





网址:www.bojx.com





(3)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 61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 6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电话:86-792-8565639





传真:86-792-8325019








联系人:纪淑平





客服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电话:86-791-96266,86-400-78-96266





传真:86-791-86771100








联系人:万俊





客服电话:956055





网址:www.jx-bank.com





(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2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021-22169490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姚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2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站:www.95579.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号大成大厦 6层(信达证 券)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83252183





联系人:尹旭航 2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 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王磊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12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dtsbc.com.cn





(1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热线: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7)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号万丽城晶座 4楼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 0842





联系人:孙丹华





客户服务热线: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1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东路高德置地秋广场 E栋 12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热线:95322





网址:www.wlzq.cn





(1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 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 14楼、16楼、17楼 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0)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陈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邮编:528300





客服:0757-22223388





网站:www.sdebank.com





(2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号凯林商务中心 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号凯林商务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电话:0731-89736250





联系人: 于立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67-96511





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





(2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中 1346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中 1346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电话:0756-8121844





传真:0756-8121987





联系人: 陈天翔 3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热线:0756-96588





网站:www.crbank.com.cn





(2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186-1170-5311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3661870024





联系人: 徐超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33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13675861499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18612966161





联系人:张洪亮





客服电话:010-85657576





网址:www.licaike.com





(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15618885038





联系人:余翼飞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34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 1203





法人代表:肖雯





电话:139232141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3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号第一上海中心 C座 6层





法人代表:梁越 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1864151441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詹慧萌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3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座裙楼二层





法人代表:胡伟





电话:18513699505





联系人:陈铭洲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com





(3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6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 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电话:010-60842306








联系人:李雯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3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丹棱 soho1008-1012





法人代表:赵荣春





电话:18501250851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dyxtw.com





(3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21-65681111-119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ziben.com





(40)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人代表:徐福星











电话: 13811685981 37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王晨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 7楼





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18001713632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网址:www.hotjijin.com





(4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3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人代表:黄欣





电话:13774232592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5)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号金诚集团 10楼





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区 4楼 A506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4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望京 SOHO塔 3 19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061-8518 39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站:www.ncfjj.com





(48)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3号楼 8层 8995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 世茂大厦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电话:13601264918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400-881-5596





网址:www.taixincf.com





(4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10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电话:18901780806





联系人:陈洁





客服电话:400-921-7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 2街 10号泰鹏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张琪 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18511773539





联系人:李唯





客服电话:010-62676979





新浪 TA/清算联系电话:010-58982465








网址:www.xincai.com





(52)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浦项中心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15201586214





联系人:王永霞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2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605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5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68882280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0-9463





网址:www.wind.com.cn 41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13611256407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 C座 2层 2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 C座 2层 222室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18612439949





联系人:黄立影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jr.jd.com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18001102931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楼 soho现代城 C座 18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13520443582 42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室及 1307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13424264100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0)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 5号楼 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47





联系人:王瑶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6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3室





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电话:15600355787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62)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498号浦东软件园 14幢 43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301-130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号由由世纪广场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长虹





电话:18901685505





联系人:施燕华





客服电话:021-20219997





网址:www.gw.com.cn





(63)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五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良友大厦 B303室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电话:021-68609600





联系人:屠帅颖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fund.com





(6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17721005485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5)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地址: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44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18701236910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6)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号楼 7层 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电话:15901073209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6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传真:0755-26920530





(6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13861784145 4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21-6333-3389-23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9)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陶云





电话:15527357161





客服: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70)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号武林时代 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15925665590








联系人:张丽琼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 www.cd121.com





(71)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楼 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号南山 1910-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13522300698





客服: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72)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栋 2107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 3333号绿地新都会 38栋 2108室 46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翌乔





电话:13879129841





客服:0791-86692560





网址:www.jxzrzg.com.cn





(73)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号 4号楼 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号 4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服: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74)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号楼 2503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号楼 2503室





法定代表人:孙伟





电话:15510846151





联系人:孙颖





客服: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7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95177





网址:www.sujijin.com 47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00号 5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李娟





客服:400-025-6569





网址:wacaijijin.com





(77)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18521506916





联系人:黄鹏





客服: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7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3811914597





联系人:杨雪





客服电话:010-59013828





网址:www.wjasset.com





(79)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号 9号楼 701室 4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号院九思文创园 5号楼 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电话:010-66121830





联系人:周映筱





客服电话:0532-66728591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8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栋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6楼 602、603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号楼国际电子城 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电话:1381022251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360-000





网址:www.hgccpb.com





(8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大厦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 楼 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 021-60810586 49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 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08





联系人: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座 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50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5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5年 6月 24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92号)。募集期为 2015年 7 月 28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0,000,000.00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已 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为 10,000,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共计 0元人民币;结转份额共计 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自《天弘中 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所认购本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 3年。 52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7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8月3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上述业务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或追加 55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2.00元(含申购费,下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通 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1.00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新增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 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 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 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 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 金 额 (M) 费率 M<500万 1.00% 500万≤M 1000元/笔 56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类赎回费率 T<7天 1.5% — 7天≤T<30天 0.3% — T≥30天 0.05% C类赎回费率 T<7天 1.5% — T≥7天 0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57 招募说明书(更新)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160= 97,450.69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9,615.38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5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限为 5天,赎回 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79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160.19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60.19=10518.81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限为 5天, 赎回适用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79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0%=160.19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06.19=10518.81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假设持有期限为 5天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0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61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2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食品饮料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 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食品饮料指数选取包装食品与肉类、饮料等行业的代表性公司作为样本 股,以反映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食品饮料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 证食品饮料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 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食品饮料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65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 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食品饮料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 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 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 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 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 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 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 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6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 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 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 68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金融工程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 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 师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 成本。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 品饮料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6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8)、(19)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71 招募说明书(更新)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7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年 2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年第 4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469,965,815.43 91.13 其中:股票 469,965,815.43 91.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639,053.81 7.69 8 其他资产 6,125,970.04 1.19 9 合计 515,730,839.2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3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69,849,630.13 92.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9,849,630.13 92.96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039.50 0.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7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50,145.8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6,185.30 0.0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82,595 48,731,875.95 9.64 2 600887 伊利股份 2,109,014 48,254,240.32 9.55 3 000858 五 粮 液 910,383 46,320,287.04 9.16 4 002304 洋河股份 422,134 39,984,532.48 7.91 75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603288 海天味业 567,900 39,071,520.00 7.73 6 000568 泸州老窖 513,137 20,864,150.42 4.13 7 000895 双汇发展 693,616 16,362,401.44 3.24 8 600872 中炬高新 390,489 11,503,805.94 2.28 9 300146 汤臣倍健 622,300 10,572,877.00 2.09 10 000860 顺鑫农业 279,741 8,920,940.49 1.77 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3185 上机数控 1,345 66,039.50 0.01 2 601860 紫金银行 15,970 50,145.80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76 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40,594.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825.51 5 应收申购款 5,676,549.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25,970.0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1860 紫金银行 50,145.80 0.01 新股未上市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7月29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7/29- 2015/12/31 6.62% 1.76% 2.11% 2.00% 4.51% -0.24% 2016/1/1- 2016/12/31 1.85% 1.54% 1.53% 1.53% 0.32% 0.01% 2017/1/1- 2017/12/31 36.65% 1.06% 35.41% 1.06% 1.24% 0.00% 2018/1/1- 2018/12/31 -22.61% 1.77% -20.93% 1.80% -1.68%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5/7/29)至 2018/12/31 14.84% 1.52% 11.00% 1.57% 3.84% -0.05%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78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7/29- 2015/12/31 6.47% 1.76% 2.11% 2.00% 4.36% -0.24% 2016/1/1- 2016/12/31 1.66% 1.54% 1.53% 1.53% 0.13% 0.01% 2017/1/1- 2017/12/31 36.31% 1.07% 35.41% 1.06% 0.90% 0.01% 2018/1/1- 2018/12/31 -22.78% 1.77% -20.93% 1.80% -1.85%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5/7/29)至 2018/12/31 13.93% 1.52% 11.00% 1.57% 2.93% -0.05%


7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1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82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83 招募说明书(更新)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84 招募说明书(更新)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86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88 招募说明书(更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 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个基点)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10月的前 10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按照确认 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8000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 89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9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92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93 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9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95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96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9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98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请详见“九、基金 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 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 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1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风险:即编制方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 差异,此外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 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 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九)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101 招募说明书(更新)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10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03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0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5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0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107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08 招募说明书(更新)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10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1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1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 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1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13 招募说明书(更新)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114 招募说明书(更新)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15 招募说明书(更新)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1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117 招募说明书(更新)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1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前、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119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120 招募说明书(更新)





4、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 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个基点)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 10月的前 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划款指令,按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8000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 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食品饮料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 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121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 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食品饮料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12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 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 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 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 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 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 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 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123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 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 品饮料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24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5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8)、(19)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1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12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28 招募说明书(更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129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马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年 11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4]16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 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 10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福建省、 江西省以外的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17日)。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食品饮料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 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品饮料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3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食品 饮料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13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 2)、10)、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3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 ETF(如转换为联接基金后)、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限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1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13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交易 对手,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于调整后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在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由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 确定存款银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后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13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3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139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 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1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或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 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41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 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142 招募说明书(更新)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143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年。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144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5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位数字,不足 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146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7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8年 07月 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天弘爱理财 APP 开展“弘钱包”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7月 3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8月 2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东顺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8月 27日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8月 27日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9月 03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9月 1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9月 1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网 上直销交易系统的指定支付渠道开展申购 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9月 11日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9月 11日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9月 17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9月 2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148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8年 09月 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天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9月 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天弘爱理财 APP 开展“弘钱包”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09月 29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交易系 统指定支付渠道开展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0月 1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以及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0月 17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0月 2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0月 24日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18年第 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1月 0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1月 1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1月 2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1月 2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1月 2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149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8年 11月 27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西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1月 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交易系 统指定支付渠道开展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1月 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天弘爱理财 APP 开展“弘钱包”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2月 03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华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2月 2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开通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2月 2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沙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2月 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月 28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2月 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年 12月 3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月 31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9年 01月 07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天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9年 01月 22日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18年第 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9年 01月 29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九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15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51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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