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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灵活配置混合C(001375)

金元顺安:关于修改旗下15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 15只基金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 23 号)、《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8 号)、关于
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请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拟对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5 只基
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监会令第 158 号)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5 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
2 
前言和
释义 
 
 
 
 
 
 
 
 
 
 
 
 
 
 
 
 
 
 
 
 
 
 
 
 
 
 
 
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必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 
 新增: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4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二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0%,申 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0%,申 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 行。 第三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 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认购金额的 1.00%,具体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 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 1.00%,具体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 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 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 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 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和《发售公告》。 第五部 分 基金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5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 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 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四)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四)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7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申购款项将相 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到(四)、 (八)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申购款项将相 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到(四)、 (八)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的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9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第六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10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第八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 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 记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 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 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13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人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14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15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16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17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新增: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18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增:(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0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21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新增: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22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顺安宝 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新增: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基金 财产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23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 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24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 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25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 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证 26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 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 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 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 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托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28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新增:(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九、基 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29 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三)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30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增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成长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 6个月更新 1次,并于每 6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 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增加: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成 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31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变更营业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 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2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1.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1.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33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 34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 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含 35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 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 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 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36 条件和程 序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十一、基 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 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六、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37 十七、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的 2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的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38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39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0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 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 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41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基 42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4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 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44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 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新保本周期开始公告或分红实 施暨新保本周期开始公告;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45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46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增加: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47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 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48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六)基金转换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 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 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 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49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 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50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 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媒体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51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 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52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6)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3、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3、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53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三)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54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增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其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55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媒介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变更营业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 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 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6 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6、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规定应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6、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规定应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7 项以外的暂停申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 57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58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59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 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 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 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0 九、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十一、基 金份额的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 61 注册登记 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 由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如所 用基准不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目标,将对其进行调整,新基 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 出、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 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由基 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如所用基准 不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 标,将对其进行调整,新基准将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出、 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五、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六、基 金的收益 (三)收益分配原则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三)收益分配原则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62 与分配 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七、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的 2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的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63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4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65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 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 组合季度报告) 66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 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基 67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68 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 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专门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 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和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9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7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7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 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72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六)基金转换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 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 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 73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 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4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媒体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75 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 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76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77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价值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价值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价 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79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 的基本情 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 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 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基金管理人网站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80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81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8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十四、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十六、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83 十七、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84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85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 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 月的最后 1日。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增加: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86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87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88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 50%;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89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90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 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9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 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 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92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3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94 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LOF 和 ETF 基金适用)、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LOF 和 ETF 基金适用)、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95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公开披露。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十一、基 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96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7 (五)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 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98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 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 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99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新增: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元顺安消费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 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00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三)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 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 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发售公告》。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三)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 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发售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 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10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四)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四)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102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 到(四)、(八)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申购款项将相 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到(四)、 (八)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的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103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 告。 104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105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06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 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07 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 记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八、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 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出现 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 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 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108 分配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109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人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110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1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112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113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新增: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114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15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增:(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116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117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众查阅、复制。 新增: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8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顺安消费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顺安消 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新增: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基金 财产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119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 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120 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 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121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 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122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 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 123 站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 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 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 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托 管协议的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24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新增:(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九、基 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 125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六)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顺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元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三)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元顺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元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126 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 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 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增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优质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优质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的更新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127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五、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 128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 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 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129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130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1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 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32 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 金的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 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 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四、基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133 金的费用 与税收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五、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四) 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六、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 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 134 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35 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转型时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 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转型时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资产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 137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138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3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 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40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 理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141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增加: 142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 指定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43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六)基金转换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 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 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 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 后5工作日内完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44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 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 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145 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146 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或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 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147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48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七)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149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 (五)(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丰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丰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150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4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4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51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 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152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含资产组合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 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 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 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 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153 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154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155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156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157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15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159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160 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上午。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16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增加: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前 162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 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 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 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 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 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 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 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 后5工作日内完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63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 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 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164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 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165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166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 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6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 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68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可分设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各 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本基金份额的分类,具体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可分设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本基金份额的分类,具体参见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其他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169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170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71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 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 172 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体刊登公告。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7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74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175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176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人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177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178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179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新增: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80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 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1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增:(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182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183 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新增: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8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185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 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其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186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至少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187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 指定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188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九)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8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90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楹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楹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19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92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9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94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195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196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197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198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199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200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201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 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20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203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顺安沣楹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 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七、交易 (六)基金现金分红 (六)基金现金分红 204 及清算交 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估 值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 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20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六、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206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前 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07 三、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金通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金通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 208 其他媒介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及其他媒介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09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210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211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212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13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214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215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16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217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21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金通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219 其他有关规定。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估值和 会计核 算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 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 220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信息。。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至少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十六、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221 金财产 的清算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22 三、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桉盛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桉盛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23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24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25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22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227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228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229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230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231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232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23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 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 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234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35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顺安桉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 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七、交易 及清算交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236 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估 值和会计 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237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 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 23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十六、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239 (十二)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40 三、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元启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元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41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及其他媒介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42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43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24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245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246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 247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248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249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250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时; 251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 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 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25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25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顺安元启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金元 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54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估 值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 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255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六、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256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三)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257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顺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顺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25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25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 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 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 260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261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262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263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以中文文本为准。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264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人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265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266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新增: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26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68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新增: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2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 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 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增:(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 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 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270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271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272 据、目的 和原则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273 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估值和 会计核 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274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275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十四)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76 三、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泰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泰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277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278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279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280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累计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281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82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28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人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285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28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新增: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287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 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新增: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8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本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新增:(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 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289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290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新增: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91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292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 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293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估值和 会计核 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294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 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 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295 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十五)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对照表?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96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297 第二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 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298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99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300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30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30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303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30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305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人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06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 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07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新增: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专门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308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 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 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309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 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本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310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311 新增: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312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 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313 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估值和 会计核 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314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315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 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 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316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二、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旗下 15 只基金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666(免长途电话费)、021-68881801;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jysa99.com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次修订不影响我公司及旗下 15 只基金已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 的效力及其履行。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