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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鼎利(165807)

东吴鼎利: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
订旗下公募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旗下
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报监管机构备案。现将相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依据及修订基金范围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全部 29 只存量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公募基金明细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东吴智慧医疗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东吴双三角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东吴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东吴鼎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22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
必要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 2019年 10月 31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相关表述一并修改。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c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021-50509666)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3 
附件 1:《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增加: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4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5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
和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6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7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9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10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1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13 
附件 2:《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4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15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完成备案手续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完成备案手续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6 
与审计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7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8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20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2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2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3 
附件 3:《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
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新趋势
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24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2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完成备案手续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完成备案手续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26 
与分配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7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28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9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30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31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3 
附件 4:《东吴智慧医疗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
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智慧医疗量化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智慧医疗量化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智慧医
疗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4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5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六部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36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37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38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39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0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41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4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43 
附件 5:《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价值成长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价值成长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增加: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
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
介机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
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
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
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
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
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
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
介机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
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
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
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
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
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44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
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
新; 
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价值成长
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
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
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45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
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日内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4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47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48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50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增加: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51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资 产的清算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 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 52 内公告。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 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53 附件 6:《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 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 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进取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54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55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六、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告。 十七、基金的 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 56 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的 2 日内 公告。 计师事务所后的 2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57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5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60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增加:(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61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3 附件 7:《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配置优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64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5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66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67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8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69 披露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70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71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7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73 附件 8:《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74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七、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75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九、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八、基金的 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76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77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删除:(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删除:(4)本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78 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 79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80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81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8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3 附件 9:《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中证新兴产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84 回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八、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85 持有人大会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六、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七、基金的 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86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87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8 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89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90 会。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91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2 附件 10:《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 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国企改 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93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94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95 与分配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96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97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98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99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100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二)参与融资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融资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 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101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102 指定报刊上。 103 附件 11:《东吴双三角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增加: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双 三角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双三 角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双三角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104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10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7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108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09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110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基金 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基金 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二)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111 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 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112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13 附件 12:《东吴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114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115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1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1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118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119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120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121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12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23 附件 13:《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增加:(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125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126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127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 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128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129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130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131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132 基金财产的 清算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33 附件 14:《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增加:(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新产业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3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135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136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137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 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138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139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140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141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142 基金财产的 清算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43 附件 15:《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增加:(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优信稳 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4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为: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145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146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147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 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148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149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150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151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52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53 附件 16:《东吴鼎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鼎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鼎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鼎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154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5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56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157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5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159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160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161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162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63 附件 17:《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 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嘉禾优势精选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嘉禾优势精选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增加: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 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 关中介机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 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 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 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 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 关中介机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 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 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 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 164 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更新; 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嘉禾优势 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 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 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5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 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日内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166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167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168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16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0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增加: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171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资 产的清算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 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 172 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173 附件 18:《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安享量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特订立《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安享量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吴安享量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安享量化 174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7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176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177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178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9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180 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18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182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183 附件 19:《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184 释义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18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186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187 基金的信息 披露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188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189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9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3、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91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增加:(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9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93 附件 20:《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移动互 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194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19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196 与分配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197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198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199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200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201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20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03 附件 21:《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中证可 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204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东吴转债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东吴转债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 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 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东 吴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东吴转债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 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 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东 吴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05 事人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07 说明。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 额、可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可转债 A份额与可转债 B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 的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份额、可转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东吴转债份额的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可转债 A份额与可转债 B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交易日的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额与 可转债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在开始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额、 可转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东吴转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208 市场交易日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额与可 转债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 份额与可转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资产净值、东 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 A份额、可转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东吴转债份额的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09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210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东吴转债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东吴转债份额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3、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东吴转债份额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2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21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13 附件 22:《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悦秀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214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1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216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217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218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19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0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22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222 指定报刊上。 223 附件 23:《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鼎元双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224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注册资本:742. 6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2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226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227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8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229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230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2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232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33 附件 24:《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安盈量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234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23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注册资本:742. 6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236 上联合公告。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237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38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39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4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241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24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43 附件 25:《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优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优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244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24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 6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246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247 基金的信息 披露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248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249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25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51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25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53 附件 26:《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一、鼎利 A 的申购和赎回 一、鼎利 A 的申购和赎回 254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鼎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鼎利 A 与鼎利 B 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鼎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鼎利 A 与鼎利 B 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55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8号 注册资本:742. 6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25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257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基金管理人 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 日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鼎利 A 和鼎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 日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258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259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26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4、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261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26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63 附件 27:《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264 申购与赎回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 63亿元 26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26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67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268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269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0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2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 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72 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73 附件 28:《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安鑫量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274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7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276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77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278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27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80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8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282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83 附件 29:《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行业轮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行业轮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增加: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 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 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日常 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 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 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 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 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 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日常 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 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 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 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 284 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 期的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 新; 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 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 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285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 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日内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286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287 提供书面说明。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288 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289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290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增加: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9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增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92 增加: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 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 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