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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A(150047)

消费A: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指定媒介、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19年 10月 29日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
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61818,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10月 31日 15:00起,至 2019年 11
月 26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1座 8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雷洋 
联系电话:010-58163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银
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10月 31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送交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
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
3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
4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10月 31日 15:00起,至 2019年 11月 26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
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1座 8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雷洋 
联系电话:010-58163005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 2019年 11月 27日,计票方式为:由本基
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份额、
消费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
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5 
 
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
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份额、消费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
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 
 
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达到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 2013年 6月 1日生效的新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
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银华消
费份额、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
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
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传真:010-58163027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
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咨询。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消费 A份
额、消费 B份额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19年 11月 27日)开市
起停牌,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 10:30复牌(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
牌)。 
4、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本基金将自
2019年 11月 28日至 2019年 12月 25日进入选择期,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30日 
 
 
附件一:《关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1 
 
附件一: 
关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消费主题
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银华消
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实施转型的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四《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
理人办理本次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和转型后开放式基金的特征,对《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转型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
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
转型方案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并在转型实施完成后,就转型结果及修改后的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发布公告。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30日 



2 附件二: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2、“证券/基金账户卡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 号或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证券/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 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份额、消费 B份额)。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 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各类基 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 3 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5、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或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按此格式打印。 4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19年 11月 2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 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 (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____年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2、“证券/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号或基金账 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 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银华消 费份额、消费 A份额、消费 B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 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份额、消费 B份额)的表决意见。 5 附件四: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份额、消费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针对上 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基金名称由“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消费 6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等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投资比例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 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 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 7 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变更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策略中,修改前本基金对于大消费行业的界定如下:“根据消费 行业的属性,本基金将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消费者的行业定义为消费品行业。基 于这样的定义,大消费行业分类在申万行业分类的标准上,共划分为三类:即必 需消费品、可选消费品和其他消费品。其中,必需消费品和可选消费品两种分类 都是基于目前申万行业二级分类的已有消费品行业的划分形成的。同时,我公司 在对消费品行业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认为有一些行业虽然目前尚未被官方划入消 费品行业,但是其属性已经基本具备消费品的行业属性,即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 消费品的行业,我们也将这类公司划入我们的消费品行业选择中,且将其定义为 其他消费品行业。具体而言,本基金将下列子行业定义为大消费行业:” 第一组 可选消费组 餐饮旅游、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商业贸 易、信息服务 第二组 必需消费组 农林牧渔、食品饮料、医药生物 第三组 其他消费组 消费电子、建筑装饰、消费轻工、航空、 消费制造、消费金融服务、乘用车 修改后本基金对大消费行业的界定为: “根据消费行业的属性,本基金将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消费者的行业定义为 消费品行业。 这样定义消费品行业,基于以下两点理由:首先在对象上,消费品行业的产 品或者服务的主要用户是千家万户的个人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数量广大。这与那 些产品和服务服务对象是企业、政府等行业形成明显的差异。其次在最终目的上, 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是一种消费行为,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在消费行为结束后价值基 本消失。这和购买产品和服务主要用于再生产的投资行为有明显的差异。 基于这样的定义,大消费行业分类在申万行业分类的标准上,主要包括以 下行业:休闲服务、纺织服装、农林牧渔、医药生物、商业贸易、轻工制造、家 8 用电器、食品饮料、电子、传媒、通信、计算机、汽车、建筑装饰、非银金融等。 同时,我公司在对消费品行业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认为有一些行业虽然目前尚未 被官方划入消费品行业,但是其属性已经基本具备消费品的行业属性,即可直接 面对下游终端消费品的行业,本基金也将这类公司划入本基金的消费品行业选择 中,且将其定义为其他消费品行业。” 2、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补充了港股投资策略和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具体如 下: (1)港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由于港股 市场股票价值相对 A股市场长期处于被低估状态,因此,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价 值型港股通标的股票: 1)对于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 A 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 的股票; 2)对于非 A、H 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本基金将考虑从行业的角度来比较 公司的估值,在同一行业内精选出相对于 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具体而言,从下面两个维度来进行个股选择: 对于大、中盘价值股,选择相对于 A 股同一行业的公司具有明显估值折价 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市销率(P/S)、每用户平均收入(ARPU)、股息率(DY)等估值 指标; 对于中、小盘成长股,选择相对于 A 股同一行业的公司具有明显估值折价 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成长倍数(PEG)等指标; 3)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 A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 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 指标包括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 9 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 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提高投资 组合的运作效率。 (五)基金投资限制的变更 1、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 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2)、(13)、(14)、(17)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11 效之日起开始。” 2、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12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13 的因素致使不能在 1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 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修改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指数收益率(按估值汇率调整)× 10%+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七)风险收益特征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消费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消费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 修改后,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费率调整 14 1、根据基金转型方案,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整如下: 修改前,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分别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年费率计提。”和“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 费率计提。” 修改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分别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和“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率计提。” 2、根据基金转型方案,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整如下: 修改前,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笔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元 0.45% 50万元≤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00万元 0.3% 200万元≤M<500万元 0.18% M≥500万元 1,000元/笔 修改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15 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以及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0.45%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0.3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0.1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九)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后,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前述转型正 式实施后,消费 A份额、消费 B份额、银华消费份额将根据转型方案的约定全部 转换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因而也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 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 (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消 费 A份额以及消费 B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消费 A 份额以及消费 B份额,本基金转型后,消费 A份额以及消费 B份额全部转换为非 上市的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不再进行上市交易。 (十一)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16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个交易日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 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期间,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以及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的交易、配对转换业务照常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消费 A份额、消费 B份额或赎回银 华消费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上述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银华 消费份额、消费 A份额或消费 B份额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 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银华消费份额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在选择期内豁免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等限制,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 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同日消费 A份额、消费 B 份额终止上市。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份额或消费 B份额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 行转换,最终将转换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的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银 华消费份额、消费 A份额、消费 B份额将转换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场内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 册的银华消费份额将转换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消费 A 份额(或消费 B 份额)转换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场内基金份额数截位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由 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存在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 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消费 A份额、消费 B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持有的基金份 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 1份而被计入基金财产的风险。 由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或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外份额转换的银华消费主 17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数=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或银华消费份额的场 外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参考资产净值÷1.0000 由消费 A份额转换的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数=消费 A份 额的场内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消费 A份额的参考资产净值÷1.0000 由消费 B份额转换的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数=消费 B份 额的场内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消费 B份额的参考资产净值÷1.0000 基金份额转换后,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数截位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经基金份额转换后,银华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外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 (十三)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次日起,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 型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 等具体事项将另行公告。 (十四)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银华消费主题 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五)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 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 1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转型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 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 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 前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05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年 9月 5日至 2011年 9月 22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月 28日正式生效。 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 8月 7日更名为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份额、 消费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 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 19 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 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 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 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 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基金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 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转型方案议案。 (二)防范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运作 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三)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 由于基金变更后投资范围、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不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 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人关注。